法律分析:1、發生的時間不同;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3、行為結果不同;4、刑事責任不同。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發生的時間不一樣,沒有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行為結果不同,當然要面臨的刑事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有一點,犯罪中止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動放棄了實施犯罪,但犯罪未遂是因為遭受到了別人的阻撓,所以犯罪目的才沒有達成。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1、主觀上的不同,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在于犯罪未遂是犯罪進行過程時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動放棄犯罪行為的。
2、所處的階段不同,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階段而犯罪中止還只是存在于犯罪實施的預備階段。
3、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犯罪中止應該比照既從輕處罰或是免除處罰。
在刑法理論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它們并不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因而刑法總則對這些犯罪形態的成立要件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使之運用于司法實踐中,對行為進行正確地定性和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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