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刑事拘留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第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刑事拘留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第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刑事拘留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第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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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羈押的最長期限是八個月零七天。刑事羈押的的期限包括被拘留的期限和被逮捕后偵查的期限。被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而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以及第九十一條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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