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類型有哪些
一、 1、【破壞交通工具罪】 2、【破壞交通設施罪】 3、【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4、【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5、【劫持航空器罪】 6、【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7、【重大飛行事故罪】 二、依據:《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簡述民航業的刑事犯罪類型
民航業的刑事犯罪類型:
1、劫持航空器罪
這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機組人員,也可以是乘客。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劫持航空器的行為會引起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嚴重后果,仍不顧后果積極施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劫持”是指犯罪人按自己的意志非法控制航空器的行為。所謂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強行控制該航空器意圖迫使其改變預定航向,飛經行為人指定的地方。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劫持行為,無論是否達到行為人預期目的,都是本罪即遂。
根據我國刑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并依照《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這種情況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破壞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
指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者只要危及飛行安全,不論后果如何,即構成本罪。
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傳遞虛假情報擾亂正常飛行秩序罪
指故意傳遞虛假情報,擾亂正常飛行秩序,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客觀方面是傳遞虛假情報,擾亂了正常飛行秩序,使公私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根據民用航空法及刑法的有關規定,應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4、破壞航行設施罪
指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損毀或移動航行設施不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航空器發生危險,不管是否形成嚴重后果,只要危及飛行安全,足以造成上述可能的危險,即構成本罪。
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毀壞航空器罪
指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或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是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對犯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罪
指糾集多人擾亂民用機場正常秩序,致使機場無法運營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聚眾鬧事,即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煽動和指揮下,糾集多人進行擾亂活動;客觀方面是擾亂了機場的正常秩序,使運營活動無法繼續進行;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罪的情況比較復雜,手段也多種多樣,包括在機場候機樓大肆喧囂哄鬧;搗毀公共設施;不服管理強行登機或阻止別人登機;圍攻、謾罵,甚至侮辱、毆打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等。但只當情節嚴重時才構成本罪,在處理時,應僅限于對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于一般參與者則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7、非法攜帶或運輸違禁物品罪
是指旅客非法攜帶違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業單位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的行為。這一罪行包括三種情況: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隱匿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乘坐民航飛機。其主要特征是: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違反了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旅客”是指機組人員以外的任何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
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對非法攜帶或運輸違禁物品的,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企事業單位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企事業單位犯本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樣追究刑事責任。
8、違反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規定重大事故罪
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品,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專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企業法人);客觀方面是違反了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規定,非法運輸危險品,并導致了重大事故的發生;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9、航空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罪
指航空人員玩忽職守,或者違反規章制度,導致發生重大飛行事故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航空人員;侵犯的客體是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客觀上導致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飛行器損毀,人員傷亡,后果嚴重;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導致嚴重后果是由于疏忽,或過于自信。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99條的規定,對航空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10、民航主管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
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履行應有的職責,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其特征是: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國家公務人員,是民航主管部門和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瀆職行為,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212條的規定,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對瀆職罪有相應規定,可根據犯罪事實比照判定。
11、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擾行為
這里所說的其他手段是指用匿名電話、匿名信、電子郵件以及故意傳遞虛假情報、口頭威脅等方式對機場、航空公司進行威脅恐嚇,聲稱或暗示機場、飛機上、航空設施或人員等處在爆炸物的危險之中,有的是聲稱、暗示某飛機處于被劫持等非法干擾行為之中。還有一些非法干擾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使用某些頻段進行通信,對在空中正常飛行的飛機識別指揮信號、機場交通信號,以及對其發出的緊急信號、遇險信號等形成的干擾。這種情況在我們國家已經發生過很多起,嚴重地影響了飛機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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