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預備的區別
犯罪既遂、未遂、中止和預備是刑法中常見的概念,它們之間的區別如下:
1.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已經完成了犯罪的全部行為,達到了犯罪法定的結果。比如,盜竊罪的犯罪人已經盜取了他人財物,這就是犯罪既遂。
2.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由于某種原因沒有達到犯罪法定的結果。比如,盜竊罪的犯罪人已經打開了他人的保險柜,但是還沒有盜取財物,這就是犯罪未遂。
3.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自行放棄犯罪或者被他人阻止而未完成犯罪行為。比如,盜竊罪的犯罪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突然想到自己的行為不對,便自行放棄了犯罪,這就是犯罪中止。
4. 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犯罪人已經準備好了實施犯罪的行為,但還沒有開始實施。比如,盜竊罪的犯罪人已經潛入他人家中,準備盜竊財物,但還沒有開始盜竊,這就是犯罪預備。
總之,犯罪既遂、未遂、中止和預備是犯罪行為在不同階段的表現,對于刑法的適用和量刑都會有不同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既遂是指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犯罪既遂的意思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既遂作為犯罪的基本形態,是認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態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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