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的行為是怎樣的?
您好,有以下10個行為可認為是非法集資!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并承諾售后返租、售后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包括哪四大類
非法集資的形式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
【法律分析】
非法集資屬于金融詐騙的一種,其特征是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向社會不特定人群籌集資金,并承諾高息回報。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非法集資的種類也越來越多,手段隱蔽。非法集資特點有: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法律依據】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非法集資一般有什么常見形式
非法集資一般有什么常見形式
法律分析:
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6、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條例規定哪些行為涉嫌非法集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集資條例》規定了多種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包括虛構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此外,還禁止通過網絡宣傳非法集資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集資條例》對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 虛構項目:虛構項目是非法集資的典型手段之一。條例規定,為虛構項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虛構方式非法集資,均屬于非法集資行為。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也屬于非法集資的范疇。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指沒有取得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類似金融機構合法經營資質,卻以“高額回報”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3. 禁止網絡宣傳:為了避免非法集資利用網絡傳播,條例明確禁止通過網絡宣傳非法集資項目。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只是非法集資的幾種常見形式,實際情況還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屬于哪種法律行為?非法集資屬于經濟犯罪范疇。在我國,“非法集資”指通過虛構項目、以“高額回報”吸收公眾存款等手段,侵害大眾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屬于犯罪行為。
非法集資對于社會的危害非常大,涉及到公眾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保持警惕,避免被非法集資人員利用。若發現非法集資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二十一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四)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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