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事件如何處理?
若遭遇到了校園暴力,保持冷靜的頭腦,不要硬碰硬,想辦法避開眼前的境遇。明確告訴施暴者打人是違法的行為。施暴者有想動手的想法時,如果有路人,可以大聲呼救。要盡可能尋找逃跑的機會,如果實在不能避開,要設法保護自己以降低傷害。同學相處有了矛盾要及時告訴老師和家長,防范于未然。
遭遇校園暴力怎么辦?
一、遭遇校園暴力怎么辦?
1、和施暴者談判拖延時間,然后找準機會逃跑或者經過談判取得合理信任
一旦你碰到了校園暴力,幾個女孩或者幾個男孩圍著你,你要盡量和他們談談,聊聊這樣對待你的原因或者是準備對你怎樣,一旦對方放松警惕,你可以趁機逃跑;如果你有把握打動他們,那就盡你的所能去取得他們的信任,盡量不發生暴力事件。
2、看見有人經過要大聲呼救或者報警
遇到正好有人經過你們的地方,一定要大聲呼救或者是如果你攜帶手機的話,一定要及時撥通電話報警。小編希望大家,如果有一天路過的時候,有孩子向你呼救的話一定要及時伸出援手,那是他們的希望!另外,報警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給對方發現。
3、和家長、學校老師說明情況,對施暴者的處分
真的被施暴了之后,一定要和家長、學校老師說明情況,由學校來針對施暴者進行處分,千萬不能想著以暴制暴,那樣的做法是不能成功的,如果受害人以后也學著對方進行暴力事件,那和施暴者又有什么區別?
4、攜帶防身用品、報警器以防施暴者打擊報復
等他們被處罰之后,也不要想太多,但是為了防止他們會對你進行報復或者是在班級孤立你等等,但請不要在意。成功的人本來就是孤獨的。
二、如何避免校園暴力
1、放學結伴而行,不走小路
避免校園暴力的第一個方法就是惹不起我躲得起,至少要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那么放學之后要和同學們結伴而行,有校車的盡量坐校車,有家長接送的就家長接送。結伴而行也不要走小路抄近路之類的,一定要避免一些潛在的危險地帶。
2、不單獨和同學外出,有事盡量在班級解決
課間或者放學,有不是很熟悉的同學找你外出的話,盡量不去,有什么事情就在教室里解決好之后再出去,畢竟社會那么亂,誰知道找你的是好人還是壞人,將可能性降低到最低,不可能在班級教室里對你怎樣的。
3、穿著普通,不爭強好勝
小編看到現在的孩子,基本上性格上都很自我,自私,以自己為中心的有很多,穿著打扮上面更是有自己的心得。好在現在的學校基本都是要求穿校服很大程度上有所避免,但是也不是全部的學校都穿校服的,那么這些孩子一定要注意不要穿著太高調,和同學相處不要爭強好勝,要給自己給別人都留點面子。
4、家長教育要到位
5、學校教育、監督要給力
學校開設的心理教育課程和心理聊天室,很少有真正用到的,學校要做的就是將心理教育貫徹到孩子的生活中去,讓他們有個傾訴發泄的地方。另外學校既然成立的校園110,就一定要將監督檢查落實到實處
施暴者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遭遇校園暴力后,學生最該做的是固定證據和及時報警。而對于看校園暴力實施一方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否構成犯罪,要結合施暴者的年齡以及案件的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如果受害學生遭受的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程度,考慮實施暴力一方的年齡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即“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施暴者如果年齡在14—16周歲,那么他們只有在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行為時,才應負刑事責任。
第三,對于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校園暴力犯法嗎?
犯法。
由于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里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范圍之大,是深遠的。對于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
《刑法》第17條
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擴展資料
避免校園暴力的方法
1、避免校園暴力的第一個方法就是惹不起我躲得起,至少要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那么放學之后要和同學們結伴而行,有校車的盡量坐校車,有家長接送的就家長接送。
2、另外晚上需結伴而行也不要走小路抄近路之類的,一定要避免一些潛在的危險地帶。
3、學校也可以開設的心理教育課程和心理聊天室,很少有真正用到的,學校要做的就是將心理教育貫徹到孩子的生活中去,讓他們有個傾訴發泄的地方。
4、另外學校既然成立的校園110,就一定要將監督檢查落實到實處,學校管理好了,就應該輻射到學校的周邊地區。
關于校園暴力有關法律有哪些?
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至人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聚眾斗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
學生在校學習不僅要聽從老師的話還要認真的做完需要該做的功課,可是總有些時候會有意外發生,比如說是校園暴力,而校園暴力近幾年來愈演愈烈,導致不斷的有學生深受其害,這個時候最好了解一下關于校園暴力有關法律有哪些以便好好的保護自己,我這就給的大家來介紹一下吧。關于校園暴力有關法律有哪些 1、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1)關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2)關于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周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里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1)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3)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1)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2)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3)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在校園暴力中如果施暴者已經年滿十四周歲,此時以暴力迫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可以被定為侮辱罪。而如果以非法的形式剝奪他人的生命,此時也會被定為故意殺人罪,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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