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處理包括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預防個人信息泄密的方法:
1、不隨意填寫問卷調查。現如今,填寫問卷很流行,網上、街頭或是校園里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人請你填寫問卷。遇到這種情況,我們不要隨意填寫,更不要在問卷上填寫重要的個人信息,以免信息泄露,甚至被轉賣。
2、不貪小便宜。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參與活動留下聯系方式就能免費得到精美的小禮品。不過,有的時候得到的禮物沒什么實際價值,卻丟失了自己重要的個人信息,是占了小便宜吃了大虧。
3、不丟棄快遞單據。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購和快遞已成為大多數人生活的一部分。拿出快遞物品后,很多人都把快遞箱和快遞單據隨手丟進垃圾桶里。其實,在丟失單據的同時,也把上面的個人信息泄露了。
4、車票機票正確處理。目前火車票和飛機票都實行實名制,在票面上留有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因此在乘車出站后千萬不能隨意將票據丟棄。
5、聯系方式不外流。日常生活中,總是莫名其妙能接到一些推銷電話,而且還不厭其煩地騷擾,甚至影響正常工作和休息。其實,這些騷擾電話是從你無意間留下一個手機號碼開始的,因此為了不讓騷擾電話走進你的生活,在外不要隨意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
個人對個人信息處理的權利有哪些
個人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主體權利有:數據主體在其個人數據被處理中享有以下權利:知情權、訪問權、反對權、可攜權、糾正權、刪除權/被遺忘權、限制處理權、免受數據畫像影響。
首先,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單列一章,詳細的規定了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具體來說,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查閱復制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要求解釋說明權、請求司法保護權等。知情權、查閱復制權、更正補充權比較好理解,即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曉的權利,可以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并對其個人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更正、補充。決定權指的是,個人有權限制或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除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除外。刪除權指的是個人對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的個人信息(例如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
個人信息處理者停止提供產品或服務,或者保存期限已屆滿;個人撤回同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違法約定處理個人信息)有權請求刪除。要求解釋說明權指的是,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其次,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個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向個人信息保護職責部門投訴、舉報等方式請求保護其個人信息。而且,對侵犯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的,規定了侵權方的推定過錯的舉證責任以及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建立便捷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說明理由。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的,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個人信息處理者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即推定其應有過錯即應承擔責任。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三,個人信息保護法大篇幅多條文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個人信息處理的告知義務以及需要取得個人的同意,以保護個人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和決定權。
例如,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對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第四,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行為(大數據分析、殺熟)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有相關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并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總的來說,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我國首部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門性法律,在網絡化、數據化的當下頒布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規范作用。當然,部分問題,還需在今后的實施過程中進一步完善。例如,在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情況下,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個人信息處理者并未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但個人對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處理答復不滿意時,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再如,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時未向個人履行告知義務,個人權利如何保護等問題。最后,也衷心希望通過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個人信息處理者、個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創造一個對個人信息保護與合理利用平衡和諧的社會局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個人有權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個人請求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提供。個人請求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第四十六條個人發現其個人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更正、補充。個人請求更正、補充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予以核實,并及時更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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