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怎么判刑?
2014年發生的意外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當時積極像受害人家屬賠償并得到了受害家人的諒解書,2017年法院判出緩刑兩年多,緩刑期間積極參加社區矯正、緩刑期間沒有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有正當的工作。2019年緩刑還有兩個月就滿的情況下被發現漏罪被刑偵隊以《聚眾斗毆》的罪名行政拘留,在看守所關了六個多月,昨天今天開庭罪名分別是《聚眾斗毆罪》《故意毀懷財務罪》,一共26個被告人他是14被告人,他是從犯、不是積極參與者,屬于自首、認罪態度好、簽了認罪認罰拒絕書,《聚眾斗毆罪》當時并沒有打起來對方的人跑了,看見對方的人跑了以后為頭的那個人就讓他們把對方價直15000的車子砸了當時經過公安局的處理并主動對受害人的車輛進行修復賠償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書,請問這個案子會怎么判刑?一般的情況下
別說是在緩刑期間,就是以判刑入獄
當檢察機關或者警方
發現有漏罪的情況下
會重新起訴到法院
重新對六隊進行判罰
如果入贅最不大
在原有的刑期上,可能是,也加不上多少了
如果漏罪是很大的罪
那么晦氣,重新加上原來的最,綜合一下
進行重新判罰
所以說對于漏罪的處理
星期只能加
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有漏罪
公安機關沒有查出,就抱有僥幸的心理
因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多謝,發現漏嘴,也會重新出發的
但有一個情況啊,可是出意外
就是所,路之罪,已超出了法律
規定的追訴時效
這樣的情況下,也就不再對漏罪另有追究
所以這樣情況下,有可能僥幸過關
其他的,我就說到這里吧
不知你明白了嗎?
服刑期間發現余罪是否構成累犯
服刑期間發現余罪是否構成累犯服刑期間發現余罪的,一般不構成累犯。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服刑期間發現余罪的,屬于漏罪的情形,不符合構成累犯要求發生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時間條件,因此不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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