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 簽訂借款合同 時出借人尚 欠銀行貸款 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 2、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即只要轉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即可認定為“高利”,至于高出多少沒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質,其行為就應當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評價。 3、是對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 刑法 》第175條規定: 高利轉貸罪 ,是指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數額較大的行為。從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狀表述僅規定了“高利轉貸”行為,并沒有明確規定高出金融機構 貸款利率 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機構當時的實際貸款利率為標準,只要高于這一標準進行轉貸即視為“高利”的觀點,符合法律的規定。 以上是高利轉貸罪如何認定的解答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