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派出所得不到處理該怎么辦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一、你這還要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時間內,對于行政(治安)案件的辦理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內,對于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達到二個月,在辦案時限內都是合符程序時間的。
二、對于這類涉及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案件,公安機關一般會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能達成意合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125號令)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派出所協調解決民事糾紛,如果有一方不滿意就是協調不成功。就和派出所沒有關系了。但是派出所應該告知如果你不同意,可以去哪個機構繼續解決,如上級公安機關,法院等等!
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啊,民事糾紛本來就屬于自訴的。派出所也就是協調一下,又夠不上刑事立案標準,他能怎么樣?嚇唬嚇唬雙方,真不鳥他,他還能抓人不成,那就成執法者違法了
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可以幫到你!
派出所立案不辦案怎么辦
我們全家被結婚5天的親家小舅子邀約社會青年打了,爸爸被打成輕傷(重型)已觸犯了刑法。派出所立了案但是不抓捕兇手,現在不聞不問,怎么辦?謝謝哪位可以指點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輕傷不必經過派出所,派出所可能覺得這種輕微刑事案件,又是自家人,希望冷處理一下,你們自己家就原諒了。
但是,這種案件屬于第二類自訴案件,就是被害人又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
4.重婚
5.遺棄
6生產假冒偽劣商品
7侵犯知識產權
8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3年以下的案件
所以你可以直接去法院告,法院立案后,可以拘傳對方到庭。你小舅子是教唆犯或者共犯。
按實際情況,如果派出所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輕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已經觸犯了刑法,那么你在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也是通知刑警隊開進行偵查,所以你應該直接去刑警隊報案,派出所是沒有權利管這個案件的
公安局拖著案件不處理怎么辦?
公安局司長案不去處理怎么辦,這就這樣天天去追她,沒有什么好的可行的辦法,現在要說送禮,還不行,要不然送點禮,備注這案子寫的能快一點
可以先到該所得上級機關要求監督,還沒有作用可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后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監督立案后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監督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這個沒有辦法,只能你自己去公安局督促他們,可能是他們警力不足,騰不出手來處理你的案子,除了這個,沒有別的辦法
首先你有證據,公安局拖案不處理,你可以向上一級公安局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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