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對于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口頭傳喚。
二、是針對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應出示書面的《傳喚通知書》以及偵查人員的身份證明文書。
傳喚針對的對象是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的證人、受害人,如要求其他非犯罪嫌疑人的證人、知情人員等普通百姓配合調查,不適用傳喚這個程序,而只能用其他形式要求百姓作證或配合查明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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