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罪與瀆職罪的區(qū)別有:1、行為人主觀目的差異;2、行為人的作為表現(xiàn)不同;3、客觀條件影響程度不同;4、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失職罪危害程度嚴重依據(jù)黨紀、政紀規(guī)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瀆職罪危害程度特別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fā)生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1、行為人主觀目的區(qū)別。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由于水平和經驗的原因出現(xiàn)差錯,是好的動機導致了差的結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規(guī)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試驗和嘗試過程中出現(xiàn)行為與本地區(qū)、本單位具體情況的不盡協(xié)調,造成目標的不能圓滿實現(xiàn),屬于失誤的范疇。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職務中,為謀求自己和親友的私利而犧牲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其行為目的與其崗位、職位的要求呈對立狀態(tài)。在些種目的支配下,發(fā)生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是對國家公務員身份的褒瀆,是壞的動機導致壞的結果,屬于瀆職性質。
2、行為人的作為表現(xiàn)區(qū)別。失職源于不作為。履行職務中的不作為指國家公務員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權力,在其崗位、職位上應該履行、并且能夠履行的義務而不履行。
此種不作為具有消極的特征。由于行為人應做、能做,而不做,導致情況的失察,謀劃的失策,指揮的失機,造成危害性后果,是嚴重不負責任情況下的失職。
瀆職是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悖的作為。處于一定崗位、職位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行為人超越了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產生與其必須遵守的法規(guī)政策相沖突的行為,就是做了不應做,不允許做的事,是與其應履行義務相反方向的作為。
由此而導致對管理社會,發(fā)展經濟的破壞、干擾和消極影響,產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為的瀆職。
3、客觀條件影響程度區(qū)別。 有許多可能導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觀條件是顯而易見的,是行為人正確地履行所在崗位、職位的義務就可以減輕或避免的,此種情況下,應減輕而未減輕,能避免而未避免,行為人則應承擔失職的責任。
客觀條件具備導致危害性后果的可能性,但不具備必然性,不易釀成嚴重危害,因行為人極端不負責任或故意放縱,使之導致嚴重危害,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承擔瀆職的責任。
4、后果的危害程度區(qū)別。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區(qū)分行為人責任的重要依據(jù)。同樣是履行職務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責任性質和程度可有所區(qū)別。危害程度輕微的可視為失誤,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危害程度嚴重依據(jù)黨紀、政紀規(guī)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的,屬于失職。
危害程度特別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屬于瀆職。依據(jù)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中紀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有明文規(guī)定。
擴展資料:
一、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guī)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職瀆職錯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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