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隱私,且他人不會構成對隱私的侵犯。,例如,一些個人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不算隱私,因為網絡本身就是一個開放平臺,你自己把信息公布出去了,就默認為向不特定人群公開這些信息,這就不算隱私了。某些經過加密的信息,比如加密相冊里的照片,或者一些經過技術加工等手段提煉或者推理獲得的信息可以認為是隱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對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只要經過了當事人本人的同意,則對隱私的處理不會構成侵權。,1、主觀具有過錯,侵害隱私權因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過錯形態影響侵權人法律責任輕重的承擔問題。,2、違法行為的存在,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因直接違反法律規定抑或違反社會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使得該行為具有違法性質。隱私權是絕對權,具有普遍的對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負有不侵犯他人隱私的義務,違反這種義務進行的行為均被納入侵犯隱私行為之列,除非有正當合法抗辯事由存在,通常這種侵害行為以作為形式表達,并不必以公開他人隱私為要件。結合行為類型的多樣性與隱私內涵的發展性,基本可以概括為兩類:侵擾私人空間的行為與侵害私人信息的行為。,3、損害結果發生,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主要有三種表現形態: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及精神痛苦。侵害隱私并不直接與財產利益掛鉤,甚至有時根本沒有財產利益受損,受沖擊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損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當然這并不否認隱私權遭受損害所導致的權利人經濟上的損失。一般來講,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權利的事實,即使侵害后果難以覺察或證明,即可構成侵權法中的損害。隱私權這種精神性人格權損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體人格受損證明困難,但這點并不妨礙認定損害事實的存在。,4、具備因果聯系,侵權法上因果關系在于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往往具有直接關聯性,侵害隱私權的后果表現為權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這一事實乃侵害行為所致,換句話來說,權利主體因該不法行為遭受人格利益受損。就非財產性利益受損與行為方面還是比較容易把握的,出問題的地方是財產利益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認定方面,有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系則須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從以下兩方面把握:時間上有無順序性,侵害行為是否客觀存在。,隱私的內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等。在我國現今語境下,提到隱私,人們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秘密,而隱私權也通常被認為是“私生活秘密權”。隱私權特別注重“隱”,其含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其是指獨處的生活狀態或私人事務;另一方面,它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與此相應,對隱私的侵害主要是非法的披露和騷擾。而個人信息權主要是指對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個人信息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的決定權等內容即便對于可以公開且必須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應當也有一定的控制權。例如,權利人有權知曉在多大程度上公開、向誰公開該信息以及他人會基于何種目的利用信息等等。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大陸法系學者將個人信息權稱為“信息自決權”。即使一些個人信息與隱私之間存在交叉,但隱私權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個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并不在于保護這種秘密的控制與利用,這顯然并不屬于個人信息自決的問題。與此相應,對個人信息權的侵害主要體現為未經許可而收集和利用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主要表現為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儲、非法加工或非法倒賣個人信息等行為形態。其中,大量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都表現為非法篡改、加工個人信息的行為。,隱私權的一個重要特征即在于個人不想要別人知曉,即隱秘性,如果自己主動告知了他人,則不會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法律客觀:《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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