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執法可能構成招搖撞騙罪,具體定義如下:
1、招搖撞騙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2、在對本罪進行立案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是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屬于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系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如果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于虛榮心,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冒充警察是否犯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具體如下:
1、冒充警察一般屬于違法行為;
2、如果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構成招搖撞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客體。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招搖撞騙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2、犯罪客觀方面。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
3、犯罪主體。招搖撞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招搖撞騙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招搖撞騙罪;
4、犯罪主觀方面。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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