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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怎么認定(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27 20:51:18

侵犯肖像權立案標準

侵犯肖像權立案標準是在沒有經過相片主人的同意時就使用了照片,并且用于營利。肖像權被侵犯涉及到的是民事糾紛,并不是刑事案件,故此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處理的,法院收到訴訟請求后若是發現滿足立案條件才會受理糾紛。

侵犯肖像權辦理認定標準是:
1、侵權人隨意毀損、侮辱、傳播他人肖像;
2、侵權人的行為給他人產生不良影響;
3、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侵權人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侵犯肖像權怎么處理判幾年
侵犯肖像權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如下:
(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侵害公民的肖像權力的話,肯定是需要受到相關懲罰的,因為侵犯肖像權,他是屬于民事方面的責任。其次就是需要進行賠禮道歉,或者是消除影響,以及財產方面的賠償。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怎么樣才算侵害肖像權

法律主觀:

一、怎么才能算侵害 肖像權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 “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典》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 自然人 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 肖像權消極權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 “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 “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二、攝影如何避免肖像權
肖像權是法律保護的每個人都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街拍進照片的人物肖像權當然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權利人授權而把肖像權用于商業用途的屬于違法行為。結合司法實踐,從嚴格意義上來講照片中的人物肖像即使沒有用于商業用途,肖像權人也可以主張相應權利。那么照片著作權與路人肖像權實際上就產生了一個矛盾。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規避這個侵權的可能性:
1、當街拍的主要表達內容就是路人的肖像的情況,要征得路人肖像權之許可。也就是說這張街拍作品的主體內容就是拍攝他人的肖像,如果傳播的話,我個人認為是需要征得他人授權同意的。
2、如果照片主體內容并非表現他人肖像,盡量用規避正面形象的拍攝視角、暗部陰影遮蔽、構圖閃掉肖像、縮小肖像畫面占比等手段進行拍攝,盡量不要將他人肖像清晰展示于照片中。
3、拍攝各類活動、展演等公開活動事件,拍入照片的肖像權可以不用過多顧慮,可以正當使用。
4、拍攝場所要在公眾領域,不要在私人場所拍攝。
5、注意他人隱私,敏感信息最好用后期軟件過濾掉。
三、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權
肖像權也會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違法阻卻事由,在司法實踐及法學理論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
2、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民因親人走失對外發布尋人啟事而使用肖像;
3、為社會新聞報道而使用肖像的行為,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為弘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丑惡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還有特別幸運者或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于這種情況;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會明星肖像的行為,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綜上所述,侵害肖像權是一項侵權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屬于侵害肖像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怎樣才算侵犯肖像權

法律主觀: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是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什么叫肖像權。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二)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三)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于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肖像權是公民的人身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民法典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如下標準:
(一)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 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為或復制成為商品出售贏利。
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于侵犯公民肖像權。
肖像權使用免責的情形
之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例如,美術學院在課堂上對已在網站上上傳的肖像權人的肖像進行臨摹。
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例如,報紙為報道李蘭娟院士抗疫感人事跡而刊登其照片,并注明照片來源和原作者。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例如,公安機關公布通緝犯照片。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例如,體育節目轉播時鏡頭掃過觀眾席某一觀眾的面部。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例如,兒童走失后,以兒童的照片制作尋人啟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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