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我國《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刑法》關于追訴時效延長是怎么規定的?
《刑法》關于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是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時效規定。關于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過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追訴,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追訴時效的檔次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與二十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就不能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經過十年后就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的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追訴時效的計算方式是什么
(1)追訴時效的計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同時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訴期限的截止日。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只要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就可以追訴。
(3)追訴期限的延長。追訴期限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追訴時效暫時的停止執行。具體包括如下兩種:
①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視頻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②同時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除了前面兩種情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外,如果犯罪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刑事案件同樣是存在追訴時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時效,原告超過時效只喪失了勝訴權,并未喪失起訴權。但刑事司法中,超過追訴時效的,追訴權、求刑權、審判權及行刑權一并消滅,不能再對犯罪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在民事案件中存在訴訟時效,這是為了督促當事人盡快行使自己的權益,防止躺在權利上睡覺,當然了,目前法律當中所規定刑事案件也是有追訴時效的規定,但是追訴時效并不是固定的,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可以延長,比如在偵查過程當中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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