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刑法具體運用的一種,也就是刑法的暫緩執行,即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接受法院審判、定罪量刑,在宣告刑罰的同時,宣告緩刑。
宣告緩刑后,意味著行為人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機構,也就是社區矯正機構在法院宣告的緩刑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適用宣判的刑罰。
哪些人適用緩刑呢?適用緩刑的條件又是什么的呢?《刑法》第72條規定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包含本數)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以下四個緩刑條件:(1)犯罪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才可能可以宣告緩刑。
當然,滿足上述條件的,也并不必然一定宣告緩刑,只是可以宣告緩刑,但對于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具體判斷是否滿足緩刑條件,應當綜合客觀證據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觀表現進行判斷,一般主觀惡性較小,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被害人諒解、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量刑情節,可以認為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降低、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降低,從而考慮是否適用緩刑。從另一方面來看,對于判處三年以上(不包含本數)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均不適用緩刑。且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均較高,也不適用緩刑。
緩刑期限也分為兩種: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在法院宣告緩刑的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犯罪分子應當在十日內向經常居住地所在的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由矯正小組對緩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緩刑人員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也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另外,緩刑時長是固定不變的,但緩刑卻是可以撤銷的,根據《刑法》第77條規定,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1)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數罪并罰;(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達到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撤銷緩刑后,犯罪分子將被看守所或監獄收押服刑,且其已經經過的考驗期不予扣減、不算在應服刑的時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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