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評殘等級標準
殘疾人評殘等級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2、二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
3、三級傷殘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
4、四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
5、五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僅限于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6、六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
7、七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8、八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9、九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10、十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辦理殘疾證的方法如下:
1、申請,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
2、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進行核對,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殘疾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
4、初審、填發,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綜上所述,殘疾人士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評級,領取殘疾證,持殘疾證可以向政府申請相關的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殘疾證評定等級標準
殘疾證評定等級標準如下:
1、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
殘疾人監護制度建設和完善方法如下:
1、監護人資格條件:進一步明確監護人的資格條件,確保受監護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監護人產生方式:制定監護人產生的程序和標準,明確監護人產生的途徑和條件,并加強相關申請流程的規范和管理;
3、監護人權利義務:制定監護人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和限制,并建立監督機制,確保監護人履行職責;
4、監護人培訓機制:建立監護人培訓機制,為監護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心理、護理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5、社會組織參與:鼓勵并引導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殘疾人監護服務,提供相關支持和服務。
綜上所述,殘疾證評定等級標準是根據不同方面的身體和智力損傷程度進行評估并給予不同等級認定的標準。通過加強評定標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與相關政策的銜接、對評定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殘疾人的個別化評估和服務等方式進行拓展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殘疾人的權益和利益。
【法律依據】:
《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二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
殘疾人標準怎么定
殘疾人標準如下:
1、視力殘疾: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
2、聽力殘疾: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辦理殘疾證的流程是什么:
1、有資格申請殘疾證的申請人為本人或者法定監護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殘聯提出辦理殘疾證的申請,需要準備好身份證、戶口本和符合規定的照片;
2、縣級殘聯將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3、縣級殘聯將對殘疾人直接進行殘疾評定,或者讓殘疾人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4、縣級殘聯初審殘疾評定,符合即發放殘疾證,不符合即退回。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民政殘疾等級鑒定標準
民政殘疾等級鑒定標準如下:
1、視力殘疾: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
2、聽力殘疾: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辦殘疾證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申領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申領人2寸免冠近照3張;
3、個人醫院病歷。無原始病歷,且殘疾狀況不明的,由申領人先行到區級以上醫院檢查,并根據不同殘疾類別提供檢查報告;
4、《殘疾證》遺失補辦的,提供《遺失聲明》,聲明刊登后滿一個月方可補辦。
綜上所述,國務院殘疾人鑒定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執行國務院制定的《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鑒定部門:縣級以上殘聯康復部門(僅對殘疾類別、等級十分明顯的作評定)、縣級以上醫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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