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憑證以及侵權行為的證據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必須在提交材料時交由立案人員審核。)(2)如實填寫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寫清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保全的財物、金額及證據、事實與理由等內容。(提供對方的牌照號和所屬的出租公司名稱就可以了)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證據保全必須詳細列明申請保全的證據情況。(3)提供保全擔保書,必須寫明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名稱、地址及擔保的內容、用于擔保財產的名稱、擔保金額。擔保人應在擔保書上簽名蓋章,并提交擔保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和擔保物的所有權憑證原件。(4)擔保財產的權屬和價格的證明材料。用于擔保的財產可以是現金(應提供存折)、房地產(應提供權屬證明)、車輛(須提供有效的全保單)、股票等所有權明確、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擔保人對擔保財產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且沒有設置擔保或被執法部門查封。擔保財產權屬憑證必須提供原件核對。(5)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應將雙方的詳細身份信息和住址進行詳細的書寫,將要保全的房產具體位置和相關權屬進行相應的說明。還要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保全的房產屬于雙方的合法婚姻財產,我國的人民法院才會進行相應的受理。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訟保全需向法院提供什么資料 訴前 財產保全 :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清單: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的 身份證 或法人的 營業執照 ,復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系。(律師取證需帶資料:律師執業證原件、調查取證的證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書復印件,授權 委托書 復印件,不收費,當場辦理); 5、授權委托書 受托人身份證 6、 律師事務所 函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房地產權中心打印房地產登記表,需授權委托書復印件,房地產權號,工本費50元); 8、擔保函(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字)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權中心開無查封、抵押記錄的證明)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2、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立即執行。 當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內必須到法院起訴,否則法院解除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清單: 1、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原件(個人簽字,單位蓋章)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4、被告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復印件; 是自然人的,到公安機關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系(需帶資料:律師執業證原件、調查取證的證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書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不收費,當場辦理)。 5、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6、所函,復印件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原件(房地產權中心打印房地產登記表,需授權委托書復印件,房地產權號,工本費50元) 8、擔保函,原件(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字)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權中心開無查封、抵押記錄的證明)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2、案件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13、 起訴狀 ,復印件 注: 1、申請查封扣押機器設備、貨物等物品的,必須提交該物品的準確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情況,并根據法院的要求承擔查封抵押物品的保管責任。 2、遞交保全資料出具預交保全費通知書,保全組經審核后做出民事裁定書及保全財產期限告知書。
符合訴前財產保全條件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過人民法院可能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后才執行財產保全措施。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流程是什么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列明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保全請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2、擔保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財產可以為現金、房產或車輛。現金擔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帳戶;房產擔保的,需提交產權登記部門的無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證明原件,出具產權證明原件并提交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汽車擔保的,需提交車輛登記部門的無抵押和未被查封證明原件,出具所有權證明原件、購車發票原件和車輛財產、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原件并提交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提交擔保書的同時擔保財產所有人本人應到法院簽名蓋章確認擔保意見和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財產保全的范圍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三、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匯報。(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整齊,舉止文明,并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七)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采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采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并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后補辦。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之后便裁定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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