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如下:
認定原則:
1、主體
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
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結果
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的處罰如下:
1、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2、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3、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虛假廣告行為有:
1、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準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夸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布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注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準、認證合格,并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被投訴虛假宣傳的處理如下:
1、積極自查。作為賣家,在接到買家投訴你虛假宣傳時,一定要積極進行自查,查看自己宣傳廣告語是否是出現了夸大其詞的成分;
2、聯系買家。作為電商賣家,在接到買家的投訴后,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應該積極聯系買家溝通處理;
1、找到問題。根據買家投訴的線索,作為商家要積極引起重視,找到虛假宣傳的問題點,然后積極進行整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
【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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