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范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一、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一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一百零二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一百零三條屬于財產糾紛的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四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二、民事訴訟程序的步驟有哪些一審程序:1、原告起訴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8、判決宣告二審程序: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2、法院受理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法律客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訴前保全后保證期間怎么確定根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下稱《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動產及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同時,《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币涝摋l規定,審理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應適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睹裨V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因此,2015年2月4日,保全期限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并且期限屆滿前還可以申請續行期限,續行期限只要不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即可?!睹裨V法新司法解釋》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以上就是網小編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比绻€有相關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關于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可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一百零八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至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1、兩者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由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且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3、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4、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訟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或者人滿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5、作出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訴訟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決定作出裁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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