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傷殘鑒定
申請傷殘鑒定流程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
2、治療結束傷情穩定后,可以依法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登記后由服務機構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1、一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d、 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綜上所述,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傷殘鑒定書下來了要走什么流程
法律主觀:
傷殘鑒定需要以下程序:
1、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3、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4、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客觀: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 傷殘等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個人傷殘鑒定流程
申請傷殘鑒定的程序:
1、申請人向相關部門進行傷殘鑒定申請;
2、相關部門受理申請之后,委托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鑒定機構對申請人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 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4.4 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5 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怎樣進行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具體流程如下: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傷殘鑒定的內容如下:
1、傷殘級別鑒定。傷殘鑒定的內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后續治療費鑒定。如傷者需要后續治療或康復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后續治療所需的費用進行鑒定;
3、護理級別鑒定。傷者受傷嚴重,如一、二、三、四級傷殘的,由于需要長期護理,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做護理級別鑒定;
4、誤工損失日鑒定。誤工損失日,是指傷者受傷后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愈(即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要的時間。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結合治療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綜上所述,進行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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