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標準一覽表如下:
傷殘鑒定標準是指對因意外事故、職業病或疾病等導致身體殘疾的人進行鑒定,確定其殘疾等級和傷殘程度的標準。傷殘鑒定標準的制定,旨在為殘疾人提供合理的社會保障和福利,以及為企業和社會提供科學的傷殘賠償依據。下面是傷殘鑒定標準的一覽表。
一、身體殘疾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身體部位完全喪失功能,或者失去兩個或兩個以上身體部位的功能。
2.二級傷殘:身體部位完全喪失功能,或者失去一個身體部位的功能,且影響較大。
3.三級傷殘: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影響較大。
4.四級傷殘: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影響較小。
5.五級傷殘: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影響較輕。
二、精神殘疾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嚴重精神疾病,完全失去自理能力。
2.二級傷殘:較重的精神疾病,自理能力較差。
3.三級傷殘:輕度精神疾病,自理能力基本正常。
三、視力殘疾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雙眼失明或者視力極度喪失,矯正視力低于0.02。
2.二級傷殘:矯正視力低于0.05。
3.三級傷殘:矯正視力低于0.1。
4.四級傷殘:矯正視力低于0.3。
四、聽力殘疾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雙耳失聰或聽力嚴重喪失。
2.二級傷殘:聽力中度喪失。
3.三級傷殘:聽力輕度喪失。
以上是傷殘鑒定標準的一覽表,不同的殘疾等級和傷殘程度,對殘疾人的生活和工作都會有不同的影響。因此,在進行傷殘鑒定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以確保鑒定結果的公正和準確。
1、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3、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交通事故(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適用于一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一、傷殘評級需要什么資料:
1、傷者的入院記錄;
2、傷者的出院記錄;
3、傷者的出院小結;
4、傷者的病歷本;
5、傷者的診斷證明書;
二、傷殘評級條件: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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