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 關于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對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進行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在產品質量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買賣合同糾紛產品質量問題舉證責任由賣方承擔,因為在產品質量存在著瑕疵和問題的時候,這是和普通的民事侵權糾紛不一樣,畢竟它涉及到人們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所造成社會的危害非常大,此時舉證責任應當轉移給賣方來承擔。
一、買賣合同糾紛產品質量問題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買賣合同糾紛產品質量問題舉證責任由賣方承擔,合同質量發生糾紛的時候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合同編相關條款: 1、當事人約定優先。 2、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當事人就有關合同標的物的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4、賣方在出賣標的物時,通過產品介紹、產品說明書等形式對標的物品質進行的說明,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則該說明構成賣方對標的物品質的明示擔保。如果實際交付的標的物與該說明不符,則屬于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二、如何提出標的物質量異議 一般情況下,買方認為賣方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合格。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合同中可約定驗貨人,可以是買方及其代理人、買賣雙方共同驗收、或雙方指定的有關質量檢驗機構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質量是否存在瑕疵問題的鑒定 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或對標的物的具體瑕疵有爭議,買方應提出質量鑒定的申請,由法院委托有關質量鑒定機構對標的物的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專業鑒定。 賣方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17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即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購買了一些電子或者其他類型的產品,回家之后發生爆炸等質量安全問題,并且造成了一定的人員傷害,此時的話應當要求賣方能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而賣方舉證不承擔應當要提供自己產品無責任的相關證明證據。
產品責任舉證責任是哪些
法律分析:一、受害人(原告)的舉證責任。構成產品侵權,承擔產品責任的條件有:1、必須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2、產品存在缺陷;3、產品缺陷與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生產者、銷售者將產品投入市場時缺陷已經存在。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即原告有義務對以上所有事實條件承擔舉證責任。二、生產者(被告)的免責舉證責任。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若要免責,則應對免責事項負舉證責任。三、銷售者(被告)的免責舉證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銷售者只要舉證證明以下兩點,其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1、產品缺陷是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2、明確產品的生產者是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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