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見死不救”只是道德譴責的對象,不屬于刑法評價的范疇;但在特殊情況下,“見死不救”也會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見死不救”者亦要承擔刑事責任。
特殊情況指的是,當“見死”者負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義務時,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卻不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實質就是刑法理論上的不作為犯罪。
資料擴展
見死不救承擔責任的要件:
一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等。
其次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法律分析:陌生人見死不救不犯法,看到陌生人落水卻沒有施救,因為兩者之間沒有間接關系,因此沒有義務必須施救,也就不會獲罪,對于個別人只看熱鬧不施救,雖然法律不能懲罰,但應該受到道德譴責。
有這樣一種情況也會被判間接故意殺人,例如在當班的醫生和警察,本該對陷入危難中的公民的人身安全有救助的義務。但如果醫生或者警察拒絕進行救助,見死不救造成死亡,也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當班的警察、醫生,就是法律所規定的,‘在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定義務的人員’。”
如果死者與見死不救者有關系,此人就有義務對對方進行施救;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救導致死亡,見死不救者就會判故意殺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