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受害人(原告)的舉證責任。構成產品侵權,承擔產品責任的條件有:1、必須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2、產品存在缺陷;3、產品缺陷與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生產者、銷售者將產品投入市場時缺陷已經存在。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即原告有義務對以上所有事實條件承擔舉證責任。二、生產者(被告)的免責舉證責任。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若要免責,則應對免責事項負舉證責任。三、銷售者(被告)的免責舉證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銷售者只要舉證證明以下兩點,其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1、產品缺陷是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2、明確產品的生產者是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法律分析:質疑產品質量有問題的,應該由原告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是產品質量產生糾紛要求賠償的,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產品質量是非常重要的,關系到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是不能銷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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