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樣本
原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及一審法院詢問的相關問題的意見:1、對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真實性無異議,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與本案無關,原告對第三人張偉賬戶不清楚,該證據與本案無關;2、對第三人張偉的工作情況和收入情況不清楚,公司實施的是保密工資;3、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對手除劉楊外,其余均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同事。
被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及一審法院詢問的相關問題的意見:1、對張偉賬戶交易明細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也證實了被告陳述的事實,2011年10月3日,第三人張偉轉款給原告王學成后,第三人張偉代原告分三筆轉到被告名下100萬元,讓被告簽字之后,將這100萬元和轉到康健、顧洪磊名下的200萬元,由華夏銀行56173號操作員存入第三人張偉名下;2、第三人張偉主要負責公司財務,財務經理公開競聘年薪在20萬左右,2011年第三人張偉在財務工作,具體職務不清楚;3、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對手除劉楊記不清楚了,其余的均在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
一審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曲國風12×××87賬戶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含交易對手信息)。曲國風在證言中稱其2011年5月30日全家移居新西蘭。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其賬戶在2011年5月30日至2011年9月28日期間,與原告王學成賬戶和被告王占明賬戶有多次交易。
原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意見:對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系。
被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意見:對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曲國風賬戶與被告王占明有幾十筆資金往來存入,還有與其他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往來,充分說明了曲國風也是公司保證金交納的一個環節。
以上事實有借條、銀行轉賬憑證、取款憑證、銀行交易明細、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史紅英與李現龍案卷材料、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并未形成真實的借款的合意,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2011年10月3日,原告王學成和被告王占明均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原告與被告之間系上下級關系,第三人張偉在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從事財務出納工作。原告王學成主張的借款由第三人張偉辦理,資金從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曲國風賬戶,經第三人張偉賬戶、原告王學成賬戶轉至被告王占明賬戶,原告王學成主張借款資金來源是曲國風返還原告王學成的借款,為此,原告提供的曲國風書面證言,在該證言中,曲國風稱2011年5月30日其移居新西蘭,為辦理相關手續向原告王學成借款,2011年9月28日,其委托第三人張偉代為歸還原告借款。但從一審法院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來看,自2011年5月30日曲國風移民新西蘭后,曲國風賬戶交易頻繁,其中自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9月15日,曲國風賬戶與王學成賬戶發生交易十六筆,均為曲國風向原告王學成轉款,轉入原告王學成賬戶1000余萬元,在曲國風賬戶向原告王學成賬戶頻繁轉入款項的情況下,2011年9月28日曲國風卻委托第三人張偉通過其賬戶歸還原告借款300萬元,明顯不符合常理;曲國風返還原告王學成借款,由曲國風賬戶直接轉至原告王學成賬戶,更能體現出曲國風與原告王學成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從一審法院調取的原告王學成和第三人張偉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的賬戶明細來看,原告王學成和第三人張偉賬戶資金發生額大,除極少數交易對手外其余的交易對手均在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有從業經歷。原告王學成與其交易對手發生的款項大多分為兩到三筆存入交易對手賬戶。原告王學成庭審中陳述其年收入1000余萬,平時借貸較多,每周都發生一兩筆,其借款辦理全部委托張偉辦理,借款基本不約定利息,但從一審法院調取的原告王學成賬戶交易明細顯示的發生額來看,其賬戶發生金額遠遠超過了原告的收入水平,但作為理性人,借貸數額如此巨大,且不求取相應的利息回報,并委托第三人張偉辦理,借款對象均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也與常理不符。第三人張偉作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其賬戶交易數額巨大,且在一個交易日內資金經過多次流轉,最終賬戶余額也呈現當日收支均衡的特征。上述當事人種種不符合常理之行為,恰與被告王占明主張的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借條格式、借條套數等相符合。結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在其(2013)城民初字第1008號史紅英訴李現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認定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在人員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條形式辦理保證金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王學成通過其賬戶委托第三人張偉向被告王占明賬戶轉入的35萬元是被告王占明在向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履行交納保證金的要求,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員工的方式,故不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原告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第三人張偉在第二次庭審中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本案事實的抗辯和原、被告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原告王學成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經查證,2011年11月3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王占明取款100萬元的手續,卡號為62×××39,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2;同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康健取款100萬元的手續,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3;同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張偉存款200萬元的手續,存款賬號為:12×××32,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4。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問題是上訴人王學成與被上訴人王占明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當。雖然上訴人王學成依據借條及轉款憑證提起訴訟,但被上訴人王占明否認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并稱真實情況是其以借貸的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因此,有必要對涉案款項的性質及流向進行審查。根據查明的事實,包括涉案35萬元在內的300萬元于2011年10月3日由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轉入上訴人王學成賬戶,再由第三人張偉操作從上訴人王學成賬戶轉入被上訴人王占明賬戶100萬元,數額分別為45萬元、35萬元、20萬元,同日,王占明簽署個人取款100萬元的憑證。關于該100萬元的去向,王占明稱其未實際取得該100萬元,而是轉入第三人張偉的賬戶;根據查證的事實,轉入被上訴人王占明名下的100萬元及案外人康健取款的100萬元均于同日轉入了第三人張偉的賬戶,即包括涉案35萬元在內的匯入被上訴人王占明賬戶的100萬元,從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轉出后,經歷多次轉賬,又回到了第三人張偉的名下。綜上,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被上訴人王占明并未實際占有使用包括35萬元在內的100萬元。被上訴人王占明關于其與上訴人王學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的主張成立,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學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王學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上訴人王學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孟 義
審判員 崔 旭
審判員 崔恒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刑事上訴狀的格式
法律主觀:
一、 刑事上訴狀 需提交幾份1、正本一份;2、副本:按被告人數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檢察院一份(上訴狀最后寫:附:本訴狀副本XX份。)二、什么是刑事上訴狀刑事上訴狀是 刑事公訴案件 的被告人、被害人和 刑事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 進行審理的依據。三、刑事上訴狀格式:(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姓名等基本情況)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具體的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訴人:年月日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一般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再審民事判決書格式是什么
1、標題,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標題不需寫審級。2、編號,編號的書寫位置在標題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號。3、稱謂。4、案由、再審來源、再審的提起及審判方法。本院決定再審的,應這樣表述:(內容同上)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民事判決書的格式: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標題不需寫審級。 2、編號 編號的書寫位置在標題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號。” 3、稱謂 當事人的稱謂應使用“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具體應根據審級確定寫明。如果是因抗訴而再審,則應在當事人之前寫明“抗訴機關××××人民檢察院”。訴訟代理人的寫法同一審民事判決書。 4、案由、再審來源、再審的提起及審判方法 本院決定再審的,應這樣表述:“......(內容同上)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上級法院提審的,應表述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決(或調解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提審。” 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其寫法是:“......(內容同提審)××××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書中應表述為“......(寫明原審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調解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審×告(或原審第三人或原審上訴或原審被上訴人)××××向本院申請再審,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本院提起再審后,......” 因抗訴而再審的,應定作:“......(內容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相同)××××人民檢察院于×××年月日對本案提出抗訴。本院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二、正文 1、事實 再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在內容與寫法上與二審民事判決書類似。首先應當概括敘述原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當事人在再審中的主張和請求要簡寫;其次重點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這部分內容可參照二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的寫作方法進行操作。 2、理由 再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論述原審生效判決定性處理是否正確,如有申請再審、申訴或抗訴的,要針對其申訴、申請再審、抗訴的觀點能否成立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二是寫明再審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即“依照......(判決依據的法律)的規定,判決如下:”論述再審判決的理由要抓準關鍵,亮明觀點,論述充分,合法有據。 3、判決結果 再審民事判定書的判決結果分為維持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和增加新判決四類。 (1)如系維持原判的寫: 駁回申訴(或再審申請或抗訴)維持原判。 (2)如系全部改判的寫: “一、撤銷×××人民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本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二、(改判的內容)。” (3)如系部分改判的寫:“ 1、維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項; 2、撤銷×××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項; 3、(改判的內容)。” (4)如系加判的寫:“ 1、維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加判的內容)。” 另外,屬于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指令再審或本院決定再審的,可寫: “原判正確,予以維持。” 如需駁回其他之訴的,在判決項目之后應另列一行,寫明:“駁回申訴人(或申請人)×××(姓名)其他訴訟請求。”三、尾部 由于再審的案件,有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也有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的,因而尾部應分別參照第一審或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尾部寫法書寫。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看了上述內容大家知道了再審民事判決書格式是什么了。由上述內容可知,再審民事判決書其實和一審、二審的判決書書寫結構上一樣的,但是具體內容有所差別。在再審的這一段時間,是不影響原審裁決的執行的,只有再審的判決改變了原來的判決結果,這時會撤銷原判決書的判決,當事人按照再審的判決結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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