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流程如下: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圓州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公安行政復議機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符合行政復議法規磨腔謹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瞎基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行政復議用專業的用語來說就是一種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程序,是利用行政機關的上下級領導關系,由上級國家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的程序規則。
一、行政復議機關辦案的流程
依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辦案的流程包括受理復議申請,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等。
(一)申請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時限,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復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制作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受理
1、收到復議申請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2、符合條件依法受理的,向被申請人發出行政復議答辯通知書。
3、對行政復議期滿而復議機關不予答復的,自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審理
被申請人10日內提交答復書和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本機關自收到答辯狀后,本機關自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受理后,對案件進行審查。
(四)決定
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后作出書面復議決定書,包括決定維持、限期履行、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確認合法或適當、確認無效、確認不適當。
(五)送達
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后在復議期限屆滿前應送達申請人,送達形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送達使用《送達回證》。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使用掛號信。
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的條件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范圍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希望上文的行政復議機關辦案的流程、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的條件以及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范圍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證據規則、復議申請的撤回四個方面為您詳細介紹行政復議的一般審理過程。1、復議主體:復議機關中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即行政復議機構)。注意要2名以上復議人員參加。2、復議方式: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如果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意見,重大復雜案件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采用聽證方式審理。3、復議證據規則(1)舉證責任①被申請人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具體程序為:復議機構通知被申請人(7日內發送申請書副本等)——被申請人書面答復并提交證據材料(10日內)。(第23條第1款)被申請人逾期舉證的后果:逾期舉證視為沒有證據,復議機關應當撤銷其行為。(第28條第1款第(四)項)②申請人只對個別問題承擔舉證責任:其一,認為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提供曾經要求其履行職責而其未履行的證明材料;其二,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到損害的證明材料;其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規章無權規定。(《復議條例》第21條)(2)證據收集①復議機關可以主動調查取證。②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不得自行收集證據。對此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僅限于復議過程中,即受理復議申請到復議決定執行完畢的期間;第二,不得自行收集證據,但經復議機關批準可以收集證據;第三,與行政訴訟規定相同。③申請人、第三人有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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