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期的法律規定有: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而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