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失蹤有什么條件要求嗎 1.有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事實。 如果是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利害關系人向人民 法院 書面申請。 所謂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的 債權人 和 債務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應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3.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法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法律關系。 2.宣告失蹤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了財產的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主要是失蹤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 民事責任 ,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4.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應當將其代管的財產及其收益交還給被宣告撤銷失蹤的人。 如果對于申請宣告失蹤法律糾紛無能為力時,那么可以通過在線咨詢系統詢問網律師,請他們給予你相應的解決方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1、自然人失蹤已滿兩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地無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是持續地、毫不間斷地滿2年。2年的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后離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2、失蹤自然人的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所謂利害關系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包括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應發出公告,尋找該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后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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