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 種類有以下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己的職權采取的強制手段用來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一般是對尚未_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采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在實際的行動中,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有很多,大致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等。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對人處于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二是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強制措施應用面的廣泛,決定其種類的方式多種多樣,名稱也千差萬別。就此,根據強制對象的不同,把強制措施種類歸為以下四種: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此項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行政權限、條件、方式、針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強行限制,它包含:行政傳喚、約束身體、強制隔離治療、扣留人員、收容教養等,這種強制權的設定只能由法律規定,并通常由公安機關執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無權行使。
(二)查封場所、設施、財物,或扣押財物。查封是行政主體對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就地查實、封存,扣押是對涉案的財物行政強制留置、保管,以待危險事態獲得控制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再行處理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權應由法律設定,但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設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是不得設定的。此類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執行。
(三)凍結存款、匯款。此類強制措施直接對象是相對人的金錢,是行政主體通知有關金融機構對行政相對人停止辦理相關存款、匯款的提現等業務,暫時性禁止行政相對人轉出、使用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或者匯款的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說需要由金融機構協辦才能實現。本法及《商業銀行法》、《郵政法》等規定此類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才有權要求相關金融機構凍結存款、匯款。
(四)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各種行政領域的活動千差萬別,行政管理措施也不盡相同,因此,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目繁多,除上述幾種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還可以依法設定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如象強行進入場所,強行進入住宅,交通管制、通訊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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