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有: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脫逃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刑事案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往往是比較惡劣的,一旦開始追查,大部分刑警都會追查到底,法庭對于刑事案件審理也會一直下去,直到破案。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符合這類的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是指在審理過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法院暫停了案件的審理程序,等待一定條件滿足后再繼續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如下:
1. 訴訟標的物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依法劃歸管理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審理案件,等待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解除后再繼續審理。
2. 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訴訟或仲裁案件,且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對本案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審理,等待其他案件的結果出來后再繼續審理。
3. 一方當事人死亡,且未經處理或者未知其繼承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審理,等待繼承人的確定后再繼續審理。
4. 本案需要進行鑒定、勘驗、檢查等程序,但是暫時無法進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審理,等待相關程序的進行后再繼續審理。
5. 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且法院認為有合理理由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審理,等待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消除后再繼續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并不是常規的審理程序,只有在符合以上情況下才能中止審理。同時,中止審理的時間也應該盡可能的短,以免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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