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
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一、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是多長時間
1、有期徒刑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是什么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最長20年還是25年
中國刑法有期徒刑一般最長不超過十五年,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二十五年。
1、一般情況下的有期徒刑期限,是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如果數罪的總和刑期不超過35年的,實際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符合減刑條件的,也可以減為1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據上文的闡述,我們知道,有期徒刑最長的年限有多種情況,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5、如果是在只犯一罪的情況下,則該罪在刑法規定中的最長期限便是該犯罪分子的最長有期徒刑。比如重婚罪,其最長的有期徒刑是2年。
6、如果是犯數罪,則數罪并罰時還要看其總刑期。如果其總刑期達到35年以上,則最長刑期可以達到25年;如果其總刑期未達到35年,則最長刑期為20年。
7、如果是屬于減刑等情況,也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是死緩減為有期,最長為25年,若是無期減為有期,則最長為20年。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實際執行期限
法律主觀:
有期徒刑的執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還會有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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