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由誰簽字才能領
法律分析:
獨生子女想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卻沒有遺囑,只能通過訴訟,要每個相關繼承人確認簽字放棄繼承權利后,遺產才能順利由獨生子女繼承。或者獨生子女只能將其他所有的繼承人全部告上法庭,通過法院判決才能獲得全部的繼承權。這樣是非常麻煩的事情。所以現實中,很多獨生子女往往因為沒有一分有力的遺囑或者舉證不能而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或者花費了過高的維權成本。
有四類財產,就算是獨生子女也不能繼承。這四類財產包括:保險金,死亡賠償金、撫恤金,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公有住房使用權)和特定權利(指父母一方如果有署名權和著作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丈夫死后死亡賠償金分配
分割之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丈夫去世后,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
一、丈夫死了賠償金應該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撫養費應歸被撫養人所有;
2、扶養費應歸被扶養人所有;
3、贍養費應歸被贍養人所有;
4、喪葬費應歸喪葬事宜的出資者或操辦的近親屬所有。
二、死亡賠償金是否由配偶獲得?
1、死亡賠償金并不是主要由配偶獲得。
2、死亡賠償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3、死亡賠償僅是給死者家庭成員的精神撫慰,而家庭成員并不僅僅是配偶。
三、死亡賠償金配偶不簽字其他人能領取嗎?
1、配偶不簽字其它人不能領取,而且要繼承人全部明確意見的,不然可能會侵犯他人的繼承權。
2、死亡賠償金應由法定繼承來領取,雖然其不作為遺產,但分配是參照遺產方式分配的,配偶作為與死亡人員關系 最近的人應是分得數額最多的。
總體來說,死亡賠償金之所以給配偶,是因為配偶是他的第一繼承人,如果他還有父母和子女,他的配偶也會有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領取工亡賠償金需要誰簽字
法律分析:需要由分配權的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代表簽字。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損失參加分配。
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關于繼承人的范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領取喪葬費誰簽字
法律分析:死者的近親屬或者法定遺產繼承人領取和簽字。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一種經濟補助,它主要是用于解決死者家屬在處理喪葬事宜時所需要產生的花銷。因為安葬死者是其近親屬或法定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同時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所以應該由死者的近親屬或者法定遺產繼承人領取和簽字。
1、企業退休職工在家死亡的親屬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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