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的法條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若是案件的被告想要反訴原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的請求,且在提出請求的時候,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若受理反訴請求,但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法院開庭時并沒有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一、反訴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反訴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二、反訴的條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法院受理訴訟請求之后,被告有權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但反駁的意思表示需要在舉證期間內提出,對于超期沒有提出反訴請求的,那么糾紛的被告就失去提出此請求的權利了。
反訴的條件法律規定
反訴的條件法律規定法律分析: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反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二是反訴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三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后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訴;四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并審理。五是反訴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訴提起的要件,因為如果反訴不能與本訴適用同一種程序,就不能實行訴的合并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則因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訴的訴訟系屬中提起反訴。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訴屬于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合并審理,因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簡單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適用普通程序是妥當的。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本訴的原告在反訴中稱為“反訴被告”,本訴的被告稱為“反訴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衍生問題:
反訴與抗辯的區別是什么?
反訴與抗辯的性質不同,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抗辯不是一種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訴訟請求。二者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而抗辯意見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反訴與本訴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不合并審理而另行起訴,具有獨立性,而抗辯只能在已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
反訴提出時間最新規定
提起反訴的期限是:案件受理到法庭辯論結束期間,在這個期間內,當事人是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提出反訴的,但是否可以得到批準,應當由司法機關在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后才可以認定。
一、 提起反訴的期限是什么?
提起反訴的期限,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和仔于同位法,對于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刑事訴訟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需要注意的是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能反訴。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第二審期間,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二、反訴的特征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于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于反訴特征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征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征,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征帶來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于“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征——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里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系性
喚肢汪 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或者是基于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對抗饑冊的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借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并審理裁判。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反訴的相關規定,具體情況下可以基于實際的訴訟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不同的訴訟情況,所認定訴訟期限也是不一樣的,但必須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才可以提出反訴,否則是無法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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