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占有與民法上的占有的區別
法律分析:以占有的惡意還是善意作為標準區分民法上的占有和刑法上的占有是錯誤的,刑法和民法上的占有都有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兩者的真正區別在于側重點不同:刑法上的占有側重于事實狀態,而民法上的占有更側重于權利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什么意思
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什么意思非法占有為目的意思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客觀上對財物的實際非法控制狀態和主觀上企圖通過危害行為達到對財物實際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為人對財物的永久控制,而“目的”乃是動機所趨向的結果。
非法占有是指沒有法律根據的占用如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回扣、貪污、受賄、騙取而占有公私財產等,以上四點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認定。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可能影響定罪。這里首先需要搞清的問題是非法占有的故意產生在非法占有的行為之前還是之后。有的犯罪則是在依法取得財產的事實占有后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實施侵犯他人所有權的行為,如侵占罪,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再如合同詐騙罪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訂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等。
非法占有的立案標準如下:
1、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應予以立案;
2、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也應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關法制的常識有哪些?
1. 小學生法制小常識
小學生法制小常識 1.小學法律小常識10條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無論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別、貧富、職業等而有所區別。
2、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任何人要服從憲法權威。 3、我們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部門要分工合作、相互監督。
4、竊盜罪。所謂竊盜罪,就是指『偷東西』。
在沒經過主人的同意下,隨便取走他人的財物,包括錢和物品。 5、傷害罪。
因為打架造成別人身體上、健康上的傷害,依據受傷程度可細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6、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8、被人毆打以后怎么辦?第一、設法與才老師或家長取得聯系,以便盡快得到救助。第二、及時治療。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療的醫院單據和診斷書,以備后用。第四、及時報案,要報清出事的時間、地點、打人兇手的特征。
9、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我國刑罰中最嚴厲的手段是死刑。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小學生法律常識
小學生法律常識: 小學生要尊敬國旗、國徽,會唱國歌,升降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脫帽、行注目禮,少先隊員行隊禮。
尊敬父母,關心父母身體健康,主動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聽從父母和長輩的教導,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動打招呼。
小學生要尊老愛幼,平等待人。同學之間友好相處,互相關心,互相幫助。
不欺負弱小,不譏笑、戲弄他人。尊重殘疾人。
尊重他人的民族習慣。待人有禮貌,說話文明,講普通話,會用禮貌用語。
不罵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間先敲門,經允許再進入,不隨意翻動別人的物品,不打擾別人的工作、學習和休息。
小學生要誠實守信,不說謊話,知錯就改,不隨意拿別人的東西,借東西及時歸還,答應別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時表示歉意。考試不作弊。
虛心學習別人長處和優點,不嫉妒別人。遇到挫折和失敗不灰心,不氣餒,遇到困難努力克服。
愛惜糧食和學習、生活用品。節約水電,不比吃穿,不亂花錢。
擴展資料: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恐嚇取財罪。就是用不當的手法,包括:恐嚇、威脅、暴力等,向別的同學借錢不還或強索金錢。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
3.小學生法制小知識
小學生安全自護小常識 一、馬路上應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后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
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二、乘坐汽車時應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頭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這樣會污染環境,還會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車輛,發生危險。 3、在車上不要到處亂跑,以防汽車剎車時,撞到硬物上。
4、上下車時要從右邊,因為左邊可能有車開過來。 5、下車時,先要確定后邊沒有車子來,才可以下車。
三、放學或雙休日,選擇活動場所活動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到沒有車輛通行的場地如公園、廣場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離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進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馬路上玩耍,既危險,又會妨礙交通。 四、過馬路時應注意的安全 1、過馬路時要注意觀察交通信號燈的變化。
紅燈亮時,不能過 馬路;綠燈亮時,也要看清左右確實沒有車來,才可以過馬 路;如果馬路過了一半時,信號變了,要趕快過馬路。 2、有時紅燈亮的時候,汽車還在離路口很遠的地方,這時也不 能過馬路。
因為看起來車離得很遠,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會開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個信號燈,應該看哪一處的呢?應該看要 穿過的馬路對面的那盞信號燈。
4、出巷子口或綠化叢時,不要突然跑過去,因為可能會有車子 正好路過。 5、不要圖省事,從隔離護欄下、斑馬線以外的馬路上過馬路。
4.小學生簡單的法律小常識
小學生應知法律小常識: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無論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別、貧富、職業等而有所區別。
2、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任何人要服從憲法權威。3、我們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部門要分工合作、相互監督。
4、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依法治國。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8、竊盜罪。所謂竊盜罪,就是指『偷東西』。
在沒經過主人的同意下,隨便取走他人的財物,包括錢和物品.9、恐嚇取財罪。就是用不當的手法,包括:恐嚇、威脅、暴力等,向別的同學借錢不還或強索金錢。
10、強盜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險性的東西,威脅同學,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強行奪取身上的財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5.小學生法制小知識
小學生安全自護小常識
一、馬路上應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后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二、乘坐汽車時應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頭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這樣會污染環境,還會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車輛,發生危險。
3、在車上不要到處亂跑,以防汽車剎車時,撞到硬物上。
4、上下車時要從右邊,因為左邊可能有車開過來。
5、下車時,先要確定后邊沒有車子來,才可以下車。
三、放學或雙休日,選擇活動場所活動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到沒有車輛通行的場地如公園、廣場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離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進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馬路上玩耍,既危險,又會妨礙交通。
四、過馬路時應注意的安全
1、過馬路時要注意觀察交通信號燈的變化。紅燈亮時,不能過
馬路;綠燈亮時,也要看清左右確實沒有車來,才可以過馬
路;如果馬路過了一半時,信號變了,要趕快過馬路。
2、有時紅燈亮的時候,汽車還在離路口很遠的地方,這時也不
能過馬路。因為看起來車離得很遠,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會開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個信號燈,應該看哪一處的呢?應該看要
穿過的馬路對面的那盞信號燈。
4、出巷子口或綠化叢時,不要突然跑過去,因為可能會有車子
正好路過。
5、不要圖省事,從隔離護欄下、斑馬線以外的馬路上過馬路。
6.小學生法律小知識大全
具體鏈接如下 觀《今日說法》有感 初三(8)班 黃 芳 一個人自出生起,依法成為我國公民起,就與法律結下了不結之緣,無論在家庭生活,學校生活還是社會生活中,法律都與其息息相關。
《今日說法》欄目,為我們講述一個人生來,就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又受到我國法律的約束。 既充分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它告訴我們日常生活中,都會發生的犯罪事實,告訴人們如何做到是守法的好公民。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都因種種糾紛,可通過"打官司"的途徑,依法得到解決。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援助。 可公民一旦觸犯了法律,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日說法》把相關的法律與公民的生活,法律與國家的治理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們就應崇尚法律,學習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日說法與我 初三(11)班 劉曉蘭 放假時,我每天都要看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可是開學了;又得同它分別了,終于學校在每天中午,打開電視讓我們收看《今日說法》欄目,讓我們認識法,更加了解法。
我終于又能與《今日說法》相會了。 看了《今日說法》我變了,我變得懂事了,我懂得了什么事情我們該做,該認真的做,什么事情不該做,該堅決拒絕。
件件真實的案件,告訴我們,孩子受法保護,學生受法保護,百姓受法保護,官員受法保護,國家一切公民,各種職業,各種合法利益都有法律的保護,但同樣受保護的也同時受法的約束,總而言之法律是保護無違者的。 《今日說法》在生活中影響我,與別人發生沖突,不應頭腦發熱,總想以打架判勝負,這樣往往會使自己無形中走上違法的道路。
小偷,小摸是違法行為,應堅決拒絕,搶劫,敲詐也要受到法律制裁。當自己家人,朋友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吵架,打鬧無濟于事,而是火上加油,此時法律是我們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強大的武器。
《今日說法》對我說要做個遵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好公民。 讓生命有更多的逗號 初三(11)班 劉曉蘭 教室里播放著------------,我的心緊懸著,我的臉緊繃著。
一輛輛超載的車沖斷橋頭,翻落山崖,一位酒后昏昏駕車的司機,一具具血肉不清的尸首,一起起觸目驚心的事故引起對生命的思考。 人人都講,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應好好珍惜。
但為了方便,又有多少人在馬路中橫跨鐵欄,有多少人橫穿馬路,試問他們得到的是真正的方便嗎 假若是,這用冒著生命危險換來的方便值嗎 為了利益,又有多少司機朋友酒后駕車,打著盹駕車,超了再超還想超呢 難道人們沒有判斷力嗎 在生命的繼續與其他各種事物中。 許多人為了清閑而逃逸,為了享受而吸毒,在死神面前江郎才盡的認輸。
生命交通,小小隨意,付出的是生命的代價,請您遵守交通規則。 生命的繼續與凋零是瞬間的定格,請你別為清閑而逃逸,為享受而吸毒而犯罪,請你別為生命過早的畫上句號。
請您珍惜生命,讓自己的生命擁有更多的逗號。 未成年人的素質真得要提高 初三(1)班 余秀文 最近學校開設了中午時間看《今日說法》這一套方針,我覺得這效果十分的不錯,因為一來有助于我們提高一些法律意識,而且還可以讓我們關心一些國家的事情。
時間一天天的流逝,電視里演播的事例也不例外,但令我最觸目驚心的是這個案例。 未滿十八周歲的一對舒家的兄弟禍害了一位五六十歲的老太婆,這個老婆婆與老伴兒到蘆葦塘里割蘆葦,因身體不適,在岸邊休息。
而此時她的老伴正在蘆葦塘里工作著。兩兄弟一起禍害了老婆婆,這件事真是駭人聽聞,哪有素質教育這么薄的青少年,不但他們倆的父親,還硬強求這對兄弟倆不承認這樁事,并托鄰里的人做偽證,這個行為不但使他們陷入法律制裁的旋渦,而且還阻礙這個案件正常運行。
他們的行為與做法終究逃不過法網。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嗎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未來,是祖國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是祖國的明天,但是不是每一個青少年都是這樣的呢 完全不是,作為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我們應提高素質教育,增強法制教育,做一個合格的青少年。
同學們,你們做到了嗎 如若沒有,快快加油吧! [ "把法帶回家"活動之一] "與法同行" 高一(3)班 鄧麗欽 我校是市首批"青少年法制學校",我們充分發揮"青少年法制學校"的作用,積極開展"與法同行"系列法制教育活動,以"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為重點,充分發揮"青少年法律學校","少年警校","警校共建"的教育功能,使同學們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與法同行"為主題,采用多種形式學習《青少年法制教育輔導材料》一書,開展"五個一"活動:"讀一本法制讀物","辦一期小小報","開辦一次模擬法庭","舉行一次'法在我心中'主題隊會","開展一項社會實踐活動"。
各班開展了"法制故事大家說","我把法帶回家"活動,同學們通過上網查資料,閱讀法律叢書,收信了許多法律方面的資料,以故事的形式進行班級故事比賽,與爸爸媽媽同學法。 在"12·4"法制宣傳日這一天,讓學生觀看了中央電視臺的法制宣傳日特別節目,使學生在。
7.小學生法律小常識大全
小學生法律常識: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無論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別、貧富、職業等而有所區別。
2、憲法為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任何人要服從憲法權威。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5、恐嚇取財罪。就是用不當的手法,包括:恐嚇、威脅、暴力等,向別的同學借錢不還或強索金錢。
擴展資料: 1、小學生要尊敬國旗、國徽,會唱國歌,升降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脫帽、行注目禮,少先隊員行隊禮。尊敬父母,關心父母身體健康,主動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
聽從父母和長輩的教導,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動打招呼。 2、小學生要尊老愛幼,平等待人。
同學之間友好相處,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不欺負弱小,不譏笑、戲弄他人。
尊重殘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習慣。
待人有禮貌,說話文明,講普通話,會用禮貌用語。不罵人,不打架。
到他人房間先敲門,經允許再進入,不隨意翻動別人的物品,不打擾別人的工作、學習和休息。 3、小學生要誠實守信,不說謊話,知錯就改,不隨意拿別人的東西,借東西及時歸還,答應別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時表示歉意。
考試不作弊。虛心學習別人長處和優點,不嫉妒別人。
遇到挫折和失敗不灰心,不氣餒,遇到困難努力克服。愛惜糧食和學習、生活用品。
節約水電,不比吃穿,不亂花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
8.小學生日常法律小知識
1、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范,明確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和。
其特征有: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法是由國家(即相應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2、我國刑法的任務是保衛國家政權;保護合法財產;保護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國家 *** 、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4、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拓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詞條 小學生法制教育。
9.小學生法律小知識
小學法律小常識10條:學生騎車時應注意安全:1、不要用你的頭和手伸出窗外;2、下車時不要擁擠,3、不要用武力奪取機動車;4、不要把東西扔出汽車。
坐在前排的人不應該和司機交談,這會影響司機的安全駕駛。學生走路時要注意安全:1、走在右邊;2、不要追逐,玩游戲,在公路上玩球;3、過高速公路時,要看清前后,確保安全通行,有斑馬線或立交橋,要走斑點線或立交橋,不要闖紅燈!不要亂扔過往車輛。
防拐賣小常識:1、一人在家時,一定要關好門窗。如有人敲門,先要從貓眼或門逢中看清來的人是誰,再決定是否開門。
2、單獨外出時不要喝陌生人的各種飲料,不要吃陌生人給的糖果或其他食物,不要到荒涼或偏僻的地方玩耍。發現壞人,或者碰到緊急的事可以打110報警救助。
3、不要隨便買路過攤位上的烤羊肉串等東西吃,路邊的東西是不衛生的,吃了很容易生病。
10.小學生法律知識
需要有法律知識,比如我提供的:1、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范,明確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即相應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4)、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5)、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2、我國刑法的任務是(1)、保衛國家政權;(2)、保護合法財產;(3)、保護公民權利;(4)、維護社會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國家 *** 、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5、構成犯罪的條件有(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例如,盜竊罪是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其中包含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3)、犯罪的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6、犯罪的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人的積極行為,如故意傷害行為、盜竊行為都屬于作為的形式;而不作為是指應當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而不實施的消極行為。
這種形式的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為前提的,如行為人將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拋棄于荒郊野外以此來逃避自己應盡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則構成了遺棄罪。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養。 8、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觀表現為犯罪故意和過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而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一般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10、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具有兩個特征:一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
1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太度。 12、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于自信的過失有兩個特征: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13、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若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目的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 (2)、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3)、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4)、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對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14、常見的犯罪類型有盜竊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 *** 罪等類型犯罪比較多。 15、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公考法律知識專題之刑法(一)
刑法概說
刑法的任務和適用范圍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一、刑法的任務
我國《刑法》第2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一。
二、刑法的適用范圍
刑法的適用范圍,即刑法的效力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刑法的適用范圍,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與刑法的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
1. 刑法的屬地管轄
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另外,《刑法》第6條2款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 刑法的屬人管轄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法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 刑法的保護管轄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 刑法的普遍管轄
《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對此,我國刑法采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而是規定了類推制度。從邏輯上說,罪行法定與類推是存在明顯矛盾的。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從完善我國刑事法治、保障人權的需要出發,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并廢止類推,成為我國刑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修訂后的《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刑法》第4條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三、罪刑均衡原則
罪刑均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罪輕罪重,應當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和其他各種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
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犯罪和犯罪構成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一)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法,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
(三)應受懲罰性
犯罪不僅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的行為,而且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沒有一個犯罪是沒有犯罪客體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客體,不侵犯任何社會關系,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能構成犯罪。
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是指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犯罪客觀方面包括以下要素:
一、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即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識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舉止。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
(一)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二)不作為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動,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雖然通常情況下由作為形式實施,但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情況下構成的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并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根據來源的不同,特定義務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并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
2. 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由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加以規定,但與前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不相同。兩者區別在于這種義務是以行為人所擔任的職務或從事的職業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在履行職務或從事業務期間才談得上對這種義務的違反。
3. 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而發生嚴重后果的,構成不作為犯。
4. 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
此外,在刑法中還存在一種特有的行為方式,即所謂持有。持有是指行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規定的特定物品的狀態。例如《刑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二、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危害結果雖然不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共同要件,但它仍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一個十分重要的要件。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一個重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體。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存在犯罪,更不會發生刑事責任。因此,確定犯罪主體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
按照我國刑法的一般規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雖然達到法定年齡但沒有責任能力的人,即使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負刑事責任。達到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除具備上述條件外,有的還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的職務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構成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一、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
我國《刑法》第17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3個階段: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3、不滿14周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第17條不僅對未成年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范圍作了嚴格的規定,盡量縮小懲罰面,而且考慮到未成年犯的特點,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即辨認自己行為的意義、性質、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但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除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存在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中間狀態,這就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不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他們犯了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因為他們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體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時,也是出于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考慮,所以不宜處罰過重。
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
一、犯罪故意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犯罪故意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根據認識因素的不同內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另一種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心理態度。在實踐中,絕大多數犯罪都是出于故意而實施的,而在故意犯罪中,主要的又是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由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持希望態度,因此在犯罪實行過程中,行為人犯罪目的都是明確的,而且多具有較強的意志力,對所遇到的困難或阻力多會想方設法排除以實現犯罪目的。因此,直接故意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
2. 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二、犯罪過失
根據《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對犯罪過失作不同的劃分。根據法律規定,理論上一般把犯罪過失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 疏忽大意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以下兩個特征:(1)行為人沒有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 過于自信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具有以下兩個特征:(1)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無罪過事件
《刑法》第16第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里規定的即是無罪過事件。
根據《刑法》第16條的規定,我國刑法的無罪過事件包括兩種情形: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四、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
動機是推動人們進行某種活動的內心起因,犯罪動機即是指激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目的是人們追求一定結果的一種主觀愿望。犯罪目的則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內容,它不僅表明行為人對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已有認識,而且反映了行為人對之積極追求的主觀愿望。因此,犯罪目的對直接故意犯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還成為犯罪的構成必要要件之一,對犯罪的成立與否發生影響。
五、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意義和有關客觀事實情況的錯誤理解。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在理論上一般可以分為兩類:
(一)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即違法性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的錯誤認識。
法律認識錯誤通常包括三種情況:(1)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2)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構成犯罪;(3)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應處刑罰輕重存在錯誤的理解。由于在法律認識錯誤中,行為人只是對其行為的法律評價有不正確理解,而對其行為在事實上的情況仍有正確認識,因此對其行為構成犯罪與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并不發生影響。
(二)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決定其行為性質及刑事責任的有關事實情況的錯誤理解。第一,未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誤認為已發生。對此一般構成犯罪未遂。第二,已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卻誤認為未發生或誤認為不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對此,不影響成立犯罪既遂。第三,對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實際發展過程認識錯誤,對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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