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七十五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何理解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如下:
仲裁的獨立性是指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都不會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又稱仲裁協議的“分離性”或“自治性”。該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基于合同而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合同是可分的,不管其表現形式如何,即無論是獨的仲裁協議書還是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仍與合同形成了兩項分離或獨立的契約。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又稱仲裁協議的“分離性”或“自治性”。該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基于合同而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合同是可分的,不管其表現形式如何,即無論是“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書還是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
仍與合同形成了兩項分離或獨立的契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終止或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協議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轄權,在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事項范圍內,對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不僅有理論基礎,而且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仲裁法第5條關于“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存在著解決爭議的仲裁協議,而一方當事人又將其爭議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仲裁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即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書面方式。仲裁條款是比較普遍的一種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寫明合同發生糾紛提交某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協議書是指雙方當事人表示將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書面文件。其他書面形式主要指雙方當事人的來往信函、傳真、電報等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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