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制定的辦法。
1《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期加強金融監管、規范金融活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它的頒布實行是我國金融法律建設中的大事,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措施。
2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
第四條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后,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金融機構設立、合并、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并、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 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并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準。
未經依法批準,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 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帳外經營行為:
(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帳、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帳戶內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帳冊;
(四)其他方式的帳外經營行為。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
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
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不得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
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資金損失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帳戶;
(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從事拆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借資金超過最高限額;
(二)拆借資金超過最長期限;
(三)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絡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五)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拆借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不得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的,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稅款流失的,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
商業銀行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財務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規模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吸收非集團成員單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
(三)違反規定向非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財務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財務公司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托、信托業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委托、信托業務。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信托投資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繳納的罰款和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不得列入該金融機構的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 對中國人民銀行所屬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詐騙量刑標準
金融詐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中被視作貪污、賄賂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量刑標準主要受到涉案金額、手段、情節等因素的影響。
金融詐騙是指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編造假賬、捏造證據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在刑法中,金融詐騙屬于貪污、賄賂罪范疇,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針對金融詐騙的量刑標準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1、涉案金額:金融詐騙涉案金額越大,其犯罪性質就越嚴重,量刑也越高。2、手段:金融詐騙的手段多種多樣,例如誘騙、夸大宣傳、虛構事實等,手段越惡劣,量刑也越高。3、情節:犯罪人的主觀故意、作案手法、犯罪持續時間等情節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如有傷害他人利益、特別惡劣的情節,量刑也會相應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金融詐騙案件時,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綜合考慮涉案金額、手段和情節等因素,進行量刑裁定。
金融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后是否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犯罪嫌疑人認罪一般可以減輕其量刑,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如果其認罪表現好、積極賠償受害人、系初犯等,可能會對量刑有所減輕。反之,如果其態度惡劣、拒不認罪或未積極賠償受害人等,則不會對量刑產生太大影響。
金融詐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量刑標準主要受到涉案金額、手段和情節等因素的影響。在處理金融詐騙案件時,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進行量刑裁定。認罪可以減輕量刑,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金融詐騙相關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金融犯罪案件的立案條件
一、金融犯罪立案標準 1、在為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確定的判斷標準中,將控制條件作為第一層面的判斷標準(即通過對行為人控制或者準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確認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將失控條件作為第二層面的判斷標準(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財物完全脫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以此作為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2、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查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規定》),對于金融詐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到數額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達到這一數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的,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3、金融詐騙的犯罪主體修訂后的刑法只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四種金融詐騙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單位是金融活動的主要主體,如申請貸款的多為單位,信用卡有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在投保和有價證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單位為大戶。因此,完全存在單位進行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有價證券詐騙的可能。而且,單位貸款的數額,信用卡中單位卡數額,大戶的證券交易、單位投保的數額遠非個人能比。因此,一旦發生詐騙,危害性更大。修訂后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成為這四種金融詐騙的主體,不能不說是立法的疏忽,建議立法時予以完善。 二、金融犯罪的特點 1、多元化 不僅僅是各商業銀行時有金融犯罪案件發生,行使監管協調職能的人民銀行系統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發生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動遍及整個金融行業。其犯罪主體不僅涉及自然人,還涉及單位;既有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也有不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既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有非金融機構的社會閑散人員;既有國內不法分子,也有國外不法分子。 2、隱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多數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詐行為,表面上風平浪靜,實際暗藏危機。 (2)金融犯罪危害結果的隱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結果往往是過一個時期以后才出現。 (3)犯罪主體身份的隱蔽性,犯罪主體多為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以合法身份為掩護,乘熟悉業務之便或執行業務之機違反金融法規、制度或者利用法律與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機作案,不易被人懷疑和發現。 3、智能性 金融犯罪是一種帶有明顯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復雜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識外,還利用高技術、高科技手段作案,還有一些是利用國內聯行、國際信貸結算業務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
金融詐騙罪條款有哪些
法律主觀:
金融詐騙罪有哪些 1、 集資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條規定:《 刑法 》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2、 貸款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貸款 ,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條規定:《刑法》第1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3、票據 詐騙罪 ----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條鏈接:《刑法》第19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 支票 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 信用證詐騙罪 ----是指使用偽造、變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法條鏈接:《刑法》第19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6、 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條鏈接:《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 有價證券詐騙罪 ----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條鏈接:《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 保險詐騙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 保險法 規定,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條鏈接:《刑法》第19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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