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標準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標準為行為人是惡意的,且是故意的逃避或不支付勞動報酬,在生活中我們如果遇到用人單位出現這種情況的話,一定要在第一時間進行舉報處理。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個人建議】
作為用人單位來說,有責任有義務為勞動者支付相關報酬,如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話,必須要依法承擔相關責任,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需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需要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所有的用人單位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2、逃跑、藏匿的;
3、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個人單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此罪,依法處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幾年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并非說拖欠勞動者 工資 一定構成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而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明確表示拒不支付或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 (二)、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轉移財產、逃匿的行為: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 (三)、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 職務侵占罪 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綜上面所說的,扣克勞動者的工資是我國法律堅決不允許的行為,在 勞動法 里面不管勞動者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用人單位都要履行自己的條款,按時發放工資,未成年人是屬于我國弱視群體,我們應該要加以保護,而不是去傷害他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么是拒不支付罪
什么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這不同于常規意義上的拖欠工資,在法律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因此,如果數額較小,并且得到有效處理的情況下還不構成犯罪行為,只屬于勞動糾紛的范圍。
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最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其中將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條,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同時,為統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該司法解釋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另外,在2013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的《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一司法解釋從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成為了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判定法律文件。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 在勞動糾紛中要判定是否形成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根據其主客體要件來進行判斷,其中需要滿足的要件應有以下幾個內容。 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也就是企業和自然人,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企業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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