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傷害案件法醫鑒定規定
法律主觀:
輕傷標準:法醫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達到輕傷的規定就是輕傷。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顱腦、脊髓: 5.1.3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 粉碎性骨折 。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什么2023
法醫輕傷鑒定標準是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若有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累計20厘米以上、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平方厘米以上、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等現象可以認定為輕傷。對于法醫鑒定輕傷的標準問題,我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什么 法醫輕傷鑒定標準是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構成輕傷的標準如下: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累計20厘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平方厘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五條: 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累計20厘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 24平方厘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7、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脊髓挫裂傷。 輕傷二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 8厘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 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平方厘米以上。 4、顱骨骨折。 5、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6、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輕微傷 1、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 2、頭皮擦傷面積5平方厘米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頭皮創口或者瘢痕。二、輕傷判刑多久 1、輕傷一般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于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
《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 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 訴訟 當事人、 證人 。 經委托人同意, 司法鑒定 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 監護人 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 精神病鑒定 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醫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法醫鑒定的流程主要有:一、法醫鑒定主要受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二、受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受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鑒定。三、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四、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有確定鑒定時機的義務。五、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六、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的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托原作出鑒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鑒定。七、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根據《司法鑒定程序規則》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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