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人:
住址: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委托人:北京某律師事務所
住址:xxx
電話:xxx
xxx律師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
委托事項:
茲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xx與xx公司于xx年x月x日簽訂的《xx合同》第二頁上“xx”二字是否是xx本人所寫進行鑒定。
委托理由:
xx與xx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對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合同》上的是否xx本人親筆簽署發生爭議,故請求貴中心依據有關檢材和樣本進行鑒定
委托人:北京某律師事務所
xx年 xx月xx日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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