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
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懲罰措施。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行政拘留確認為一種處罰形式。在我國,只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才能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的時間,最少1日,最長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規定:不超過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處罰機關合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 拘留裁決只能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作出。
第一,處罰機關合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 拘留裁決只能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作出。
被處罰人實施了可以給予拘留懲罰的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 法》的有關規定,受處罰人必須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受拘留處罰的人必須在 主觀上有違法的故意或過失,受處罰人必須確已實施了違法行為。對于一些特 殊被處罰人,按照法律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些人包括:“已滿14周歲不 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符合法定期限
行政拘留的期限必須在1日以上,20日以下。
符合法定程序
關于行政拘留的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作了 明確的規定,即拘留應當經過調查、決定以及執行三個主要程序。在調查程序中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傳喚、詢問、檢查以及扣押等等手段調查清楚案件的事實。調 查程序結束之后進入決定程序,該在拘留的實現過程中最為重要。在決定程序 中被處罰人有權陳述與申辯,公安機關不得因為該陳述與申辯而加重處罰。決 定程序中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制度符合要求的決定書。如果被處罰人 要求舉行聽證則公安機關應當為將要被拘留的人舉行聽證。在執行過程中如 果被處罰人不服而提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時候,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與司法拘留的區別
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后者是公安機關對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犯
罪嫌疑人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兩者雖然都是由公安機關作出的,但有重大區 別。行政拘留權屬于行政權的范圍,因而行政拘留為行政法所規定,遵循行政程 序,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對違法治安管理的相對方進 行制裁。而刑事拘留權是司法權的組成部分,因此刑事拘留為刑事訴訟法所規 定,按司法程序進行。一般應于拘留后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刑事拘留 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現行犯或犯罪嫌疑人對社會造成危害。
我國目前沒有消除行政拘留的規定,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只是規定的對于下列人員可以免除行政拘留處罰:(一)當事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當事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當事人年齡七十周歲以上的;(四)婦女處于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 違反治安管理 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 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自由的 刑事強制措施 。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 為三十七天。如果被逮捕,其羈押期限要看具體情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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