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原則
法律主觀: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2、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4、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5、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6、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7、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以下情況確定: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
4、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5、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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