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不是就是要判刑
逮捕后不一定會判刑:
1、如果是證據不足或者情節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才會批捕;
2、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后,才能確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
所以關鍵在于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成立,如果逮捕后發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存在,就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逮捕的條件是:
1、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4、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5、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逮捕是不是就定罪了
不一定。一般而言檢察院批捕,是已經掌握了初步證據的。但是,最終是否定罪,是需要法院來作出判決的。因此,不能說檢察院一旦批捕就一定會判刑,只能說實踐中檢察院批捕后法院最終定罪的比例很高,刑期長短要看具體案件情況,建議委托律師介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體情況。
逮捕后不一定判刑。判刑是由法院來定的,法院具有最終裁量權。
逮捕只是一種在發現犯罪后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在逮捕后,公安機關還需要進行繼續調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再由法院審判定罪量刑。
批準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將成為公訴的被告,進行判決。批準逮捕后可能會除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還有可能會被證實無罪而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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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就是一定要被判刑了嗎
逮捕后不一定會判刑。一般只有在滿足了逮捕條件之后才會采取這個措施,但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后,才能確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屬于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重的一種,而一般只有對符合規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采取這種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一)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二)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四)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但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偵查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撤銷案件,繼續偵查。撤銷案件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并解除相關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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