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失蹤已滿兩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地無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是持續地、毫不間斷地滿2年。2年的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后離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2、失蹤自然人的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所謂利害關系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包括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應發出公告,尋找該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后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一、民法典關于宣告失蹤的規定是什么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0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二、宣告失蹤的申請條件
(一)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 民事權利 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三、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主體資格仍存在,因而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代管人有權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及應付的其他費用,包括支付人失蹤人應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4)代管人追索失蹤人的債權所取得財產應為失蹤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5)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6)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關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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