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是否構成犯罪?
現實中經常可見有人逼迫利用殘疾人或兒童來實施乞討的行為,這可以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該罪的基本特征是:①對象是殘疾人或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侵犯的是他們的人身權利(身體健康、人格尊嚴等)。②客觀上表現為用暴力、脅迫手段(比如毆打、不給飯吃等)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的行為。③主體是年滿16周歲并且精神正常的人。④主觀罪過是故意。在處罰上,根據《刑法》第262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兒童乞討罪是怎么規定的?
領導兒童乞討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領導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乞討,且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的,及構成本罪,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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