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情節嚴重認定的標準
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包括:主張明顯無法成立、故意制造事實、惡意訴訟、多次提起類似訴訟等。法院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的證據、行為以及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主張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虛構訴訟事實,以達到欺騙法院、請求不當利益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訴訟中依法防止和懲治虛假訴訟的若干規定》,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包括:1. 主張明顯無法成立,與事實明顯不符;2. 故意制造事實,影響司法公正;3. 惡意訴訟,以濫用訴權、謀取不當利益為目的;4. 多次提起類似訴訟,存在重復提起訴訟的情形。法院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的證據、行為以及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認定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法院可以視情況給予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制訴訟權利等處罰,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如何防止自己被認定為虛假訴訟?首先,要誠實守信,在提起訴訟前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并準確陳述事實、認真舉證。其次,要避免濫用訴權,不能將訴訟作為一種敲詐勒索或者惡意打壓的手段。最后,要尊重司法程序,配合調查與審判,不干擾司法公正。
虛假訴訟會影響到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予以嚴格打擊和懲治。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應當誠實守信、避免濫用訴權,并配合司法程序進行調查與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應當與本案有關。
如何認定犯罪中的情節嚴重
如何認定犯罪中的情節嚴重 一是參考已公布司法解釋對同一罪名的解釋。這主要是針對犯罪構成要件的開放性很強,能將很多犯罪行為涵攝進來認定為同一罪名,而司法解釋又未對新出現的犯罪行為的“情節嚴重”作出解釋的情形。最典型的例子是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對部分構成該罪行為的“情節嚴重”等規定作了解釋,如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但是,對于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如何認定“情節嚴重”,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近年來出現了不少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權或者股票的案件,對此可參考已公布司法解釋對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二是參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釋。每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是對生活中形形色色具體犯罪行為抽象、提煉后形成的類型,受制于立法技術等原因,不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常常出現部分重疊,形成近似罪名,故要注意準確定罪。近似罪名之間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在遇到某一須判定“情節嚴重”而又沒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的罪名時,可以參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釋來認定。
賭博情節嚴重認定標準
以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參與賭博,抽頭利潤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或者賭博資金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參與者總數達到20人以上,可認定為賭博情節嚴重。對于賭博情節嚴重的參賭者,或者參賭者多次參與賭博,一年內多次因賭博受到處罰或者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的,可根據具體情節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賭博罪情節嚴重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賭博罪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只有追訴的標準。相關規定如下: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2、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3、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4、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怎樣判斷行為是否構成賭博罪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分析了上文之后,大家應該知道我國沒有對賭博罪情節嚴重標準作出規定,但對于開設賭場罪卻有相應的規定,其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那么就會對罪犯從重進行處罰。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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