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死刑的執行方式都有哪些
1、靜脈注射:向死刑犯的靜脈中連續注射致命的藥劑。2、絞刑:這是其中一種最古老的行刑方式。3、槍決:這種行刑方式在西方國家沒有固定的模式,大多數情況下,5名行刑人在犯人面前站成一排,向犯人開槍。
一、現在死刑的執行方式都有哪些 1、靜脈注射:向死刑犯的靜脈中連續注射致命的藥劑。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腳踝、腿、手腕、胸部和頭部都被綁住。犯人的身上連有心臟監視器。行刑人一般給犯人注射麻醉劑———使犯人失去知覺,肌肉松弛劑———使犯人的心肺松弛,劇毒的氯化鉀使心臟停止跳動。 2、電椅:當使用電刑時,犯人被綁到一個特制的椅子上,行刑一般由三人或更多的人執行,他們面前各有一個電按鈕,實際上只有一個按鈕是連在電極上的。這樣安排是為了解除行刑人的心理負擔,因為誰也不清楚究竟是誰按動了真按鈕。 3、毒氣室:犯人被關進一間不銹鋼制秘室里,當行刑開始時,行刑人打開一個閥門,液態氯化氫流到犯人坐的椅子下面的一個盤子里。接著向盤子里滴入氰化鉀或氰化鈉,從而產生氰氫毒氣。 4、絞刑:這是其中一種最古老的行刑方式。行刑前,犯人必須量體重,然后根據體重給犯人的腿部綁上重物,這是為確保犯人能立即被絞死。繩索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撤掉犯人腳下的支撐物。 5、槍決:這種行刑方式在西方國家沒有固定的模式,大多數情況下,5名行刑人在犯人面前站成一排,向犯人開槍。為了確保行刑人不受到報復,其中一名行刑人的槍里沒有子彈。這樣,報復人即使知道5名行刑人的姓名,也難以分清到底誰的槍里沒有子彈。二、死刑執行什么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1、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于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一般只能由中級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對犯罪分子作出死刑的判決。而在判處了死刑之后,還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因此在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死刑之后,最終其實不是一定就會被執行死刑的。而至于中國死刑執行方式,其實主要就是槍決和注射兩種情況。 雖然現在有不少國家都已經廢除了死刑,但目前為止,我國尚還保留有死刑。只不過,當前《刑法》中規定能過適用死刑的罪名也不如之前那么多了。而對于死刑,我國一貫也是采取少殺慎殺的原則。只有那種罪大惡極的罪犯,最終才有可能被復核準許執行死刑。
簡述死刑停止執行的法定情形。
【答案】:《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 原判決確有錯誤,不論是在認定事實上或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都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正確裁判;(2) 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已被查證屬實,需要對罪犯減輕處罰并作出改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發回一審人民法院或由二審人民法院進行改判;(3) 如果罪犯正好懷孕或被視為懷孕(已經人工流產),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撤銷原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原審或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改判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
死刑有幾種執行方式
死刑執行方式是,對死刑犯罪分子,可以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
死刑立即執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執行死刑命令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然后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后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辦法:
1、進行改判。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罪犯確實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按照死刑復核程序予以改判;對正在懷孕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予以改判;
2、恢復死刑的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原判決沒有錯誤;或者確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的犯罪事實等情況不屬實;或者罪犯雖有揭發犯罪事實等立功表現,但不需要改判,仍然應當執行死刑的。對這種情況,必須由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次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復死刑的執行。
現在死刑犯用什么方法執行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凱蠢。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鍵螞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五條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盯亮陪高人民法院批準。
相關推薦:
非吸怎么賠償(非吸案要如何賠償受害人)
取保候審用開庭結案嗎(取保候審還需要參加開庭么)
取保候審還需要坐牢嗎(被取保候審以后還用不用坐牢)
行政賠償是否可以仲裁(行政仲裁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賠償是行政給付嗎(關于行政給付的選擇題 幫看下 謝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