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受傷,誰來賠?
因見義勇為受傷,誰來賠償?
比如:小麗走在路上,突然有一個歹徒猝不及防地搶走她的包包。小麗趕緊喊“搶劫啊,有人搶我包了。”這時,附近的一個小伙子聽到小麗的求助吶喊,迅速去追那個搶劫犯,在追上時準備奪回包時兩人扭打在一起;番搏斗之后,小伙子幫小麗奪回了包,旁邊的其他路人加入小伙子一起將歹徒按住,并報警將其抓走。
但是前面搏斗過程中導致小伙子受傷輕微骨折。那么,小伙子因見義勇為受傷骨折,應該由誰來賠償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小伙子見義勇為保護小麗的財產安全與歹徒搏斗導致自己受傷,侵權人是與其搏斗的歹徒,應該由歹徒承擔賠償責任。
2、小麗作為此次見義勇為的受益人,可以適當給予小伙子一些補償。
3、假如這名歹徒逃跑了沒抓到或者沒有賠償能力,小伙子也可以請求受益人小麗給予補償,那么小麗也應當給予小伙子適當的補償。
見義勇為受傷應誰負責醫藥費
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對于救助者見義勇為,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應界定為“無因管理”,相應的賠償、補償依據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規定了,
如果侵權人沒有能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的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上述法律法規已經明確,在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界定
1,行為人并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么這種行為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為。換句話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為見義勇為。
2,行為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則上說,見義勇為行為要求行為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產生的行為,這種意愿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即使行為者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于維護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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