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傳授犯罪方法罪 ( 刑法 第295條),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二、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系,盡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間接客體已經不是其行為直接所致,但是,傳授者在向被傳授者傳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時,對被傳授者掌握并利用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會關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他對因傳授內容而確定的社會關系的侵犯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有侵犯行為。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傳授或是否運用此方法去進行犯罪,不影響傳授者對社會關系的侵犯。(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傳授犯罪方法罪屬于舉動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哪怕是剛剛著手,只要結合全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就應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問題。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為人所計劃的傳授行為,可以作為影響案件社會危害性和量刑的一個因素。(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 盜竊 、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 累犯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至于實踐中那些因說話不檢點,隨意散布一些道聽途說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術、修配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務范圍內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誤,甚至被人利用來犯罪,因其沒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網羅犯罪成員,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行為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三、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于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職務范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問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于正常的行為。有些行為要作具體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鑰匙的技術,如出于犯罪意圖,即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為了謀生就業,則是合法行為。(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1、本罪所傳授的對象一般都是已具備某一種或幾種犯罪決意,但實施中不乏原本沒有犯罪意圖或沒有傳授者所傳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圖,由于傳授者的傳授,才得以產生了原來沒有的犯罪決意。這時,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兩個 罪名 ,這是想象競合犯,只能作為一罪處理,不存在 數罪并罰 問題。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于傳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兩個行為存在著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雖分別有兩個故意、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是,按照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還是當作一罪處理,從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后,又與被傳授人一起運用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共同進行犯罪的,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客觀上又實行了兩個犯罪行為,且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存在牽連關系,侵犯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三)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教唆犯罪屬于 共同犯罪 的范疇,它與本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并且在實施的犯罪中兩者還會發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別這兩種犯罪。概括起來,兩者有下列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而本罪作為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統一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2、客觀要件不同。教唆行為的本質是制造犯意,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來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手段。而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給他人,為達到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傳身教,從犯罪對象上來說,教唆犯的犯罪對象限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則無此種限制,無論向何人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該罪。3、主體要件不同。對教唆犯罪而言,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7條第3款規定的各種罪,才有可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5、在一罪與數罪問題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為,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成,如教唆了強奸、盜竊、搶劫等犯罪,應認定教唆人構成教唆 強奸罪 、教唆 盜竊罪 、教唆 搶劫罪 等數罪而予以并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為,傳授人盡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為一罪。6、犯罪停頓狀態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7、量刑原則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四、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無期徒刑 或者 死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于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職務范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問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于正常的行為。有些行為要作具體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鑰匙的技術,如出于犯罪意圖,即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為了謀生就業,則是合法行為。 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本罪所傳授的對象一般都是已具備某一種或幾種犯罪決意,但實施中不乏原本沒有犯罪意圖或沒有傳授者所傳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圖,由于傳授者的傳授,才得以產生了原來沒有的犯罪決意。這時,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兩個罪名,這是想象競合犯,只能作為一罪處理,不存在數罪并罰問題。 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于傳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兩個行為存在著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雖分別有兩個故意、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是,按照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還是當作一罪處理,從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后,又與被傳授人一起運用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共同進行犯罪的,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客觀上又實行了兩個犯罪行為,且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存在牽連關系,侵犯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 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 教唆犯罪屬于共同犯罪的范疇,它與本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并且在實施的犯罪中兩者還會發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別這兩種犯罪。概括起來,兩者有下列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而本罪作為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統一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不同。教唆行為的本質是制造犯意,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來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手段。而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給他人,為達到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傳身教,從犯罪對象上來說,教唆犯的犯罪對象限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則無此種限制,無論向何人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該罪。 3、主體要件不同。對教唆犯罪而言,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7條第3款規定的各種罪,才有可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與數罪問題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為,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成,如教唆了強奸、盜竊、搶劫等犯罪,應認定教唆人構成教唆強奸罪、教唆盜竊罪、教唆搶劫罪等數罪而予以并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為,傳授人盡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為一罪。 6、犯罪停頓狀態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則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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